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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典型案例解析:2026年辩护要点与量刑标准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次举报

一、案例背景

2025年10月,某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群组织"红包接龙"赌博活动,持续时间约6个月,累计参赌人数达150余人,赌资流水约45万元,抽头渔利约5万元。2026年1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依法介入。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

  • 一般情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24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进一步明确: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核心辩护要点

(一)罪与非罪的界定

辩护人首先需审查涉案场所是否符合"赌场"的法律定义。根据司法实践,开设赌场罪需具备以下特征:

  1. 经营性特征: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组织或管理赌博行为获利

  2. 开放性特征:向不特定多数人开放

  3. 持续性特征:具有相对稳定的运营时间和场所

  4. 控制性特征:行为人对赌博活动具有控制和支配能力

  5. 若涉案活动不符合上述特征,可能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主观故意认定

需确定被告人是否明知所参与的活动系开设赌场行为。如存在以下情形,可主张主观故意不足:

  • 被他人误导或蒙蔽

  • 对活动性质存在认知偏差

  • 仅参与辅助性工作,不了解核心运营

(三)证据合法性审查

辩护人应细致审查指控证据,关注以下问题:

  • 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 电子数据是否完整、真实

  • 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

  • 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统计是否准确

(四)从犯情节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需区分主犯与从犯。如被告人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可主张从犯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本案辩护策略

针对李某案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赌资数额认定:部分流水属于正常红包往来,不应计入赌资

  2. 参赌人数统计:存在重复计算,实际参赌人数不足120人

  3. 从犯地位:李某受他人指使参与,起次要作用

  4. 认罪认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5.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五、量刑情节参考

根据2025年司法实践,情节严重的常见认定标准包括:

表格

情节类型认定标准
抽头渔利累计3万元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
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组织未成年人参赌等

六、案件启示

开设赌场罪案件辩护需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 准确界定犯罪性质:区分娱乐活动与赌博犯罪

  2. 精细核算涉案数额:赌资、违法所得需准确认定

  3. 充分挖掘从宽情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

  4. 重视证据合法性: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七、结语

2026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形态持续演变。无论是传统实体赌场还是网络赌博平台,司法机关均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于涉案人员而言,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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