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
被告人杨**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公司在广告排期上给予照顾,并收取杨**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3266元。
被告人**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公司、曹某所在的苏州唯智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给予照顾,收取**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收取曹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杨**为帮助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公司提高成单率,让担任某公司产品运营经理的杨某利用负责某贴吧商业化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某公司介绍厂商,给予杨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共行贿共计人民币363266元。
二、法律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三、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