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HJ检刑不诉〔2026〕01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11 月,某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钟某涉嫌诈骗罪移送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指控:2025 年 6 月至 9 月期间,钟某虚构 “投资新能源项目可获高额回报” 的事实,隐瞒自身无实际投资渠道、无履约能力的真相,先后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 285000 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侦查机关随案移送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资金流向明细等证据,认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提起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始终供述其确有对接新能源项目,因项目方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回款,并非虚构事实,且部分款项已用于项目前期对接支出,无非法占有目的。普通当事人缺乏刑事证据研判能力,无法有效反驳侦查机关指控,钟某家属遂委托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开展全流程辩护,争取不起诉结果。
二、辩护过程
作为深耕诈骗类刑事案件多年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精细化辩护工作。第一时间完成看守所会见,详细核实每一笔款项的用途、聊天记录内容、项目对接细节,逐一核对侦查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及事实;同时完整调取全部侦查卷宗,包含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资金流水、书证等全部材料,系统性梳理案件证据体系,精准锁定本案核心辩护突破口。
经过全面研判,赵飞全律师明确本案核心问题:全案证据无法证实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法区分民事借贷纠纷与刑事诈骗,证据链不完整,未达到刑事定罪标准。据此确定 “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存在真实项目基础、资金用途未全部用于挥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的核心辩护思路,并撰写专业、完整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正式提交检察机关。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本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家属委托,指派本人赵飞全作为钟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结合 2026 年最新诈骗罪司法裁判规则及民刑边界认定标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钟某构成诈骗罪,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无充分证据证实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诈骗罪成立的核心主观要件。纵观全案卷宗,钟某始终稳定供述其通过朋友对接新能源项目,有真实的项目对接记录、沟通凭证,并非凭空虚构投资项目。其收取被害人款项后,部分用于项目前期调研、对接费用,部分因项目方违约无法回款,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挥霍、隐匿或违法活动,不符合诈骗罪 “非法占有” 的主观特征。侦查机关仅以项目未落地、款项未返还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归罪,无客观证据支撑。
第二,客观上存在真实民事借贷及投资合意,并非单方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与钟某系多年朋友关系,双方沟通中虽提及 “高额回报”,但同时明确投资存在风险,被害人系基于朋友信任及投资意愿主动转账,并非因钟某虚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双方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 “项目风险”“回款周期” 等内容,印证本案属于民事投资纠纷范畴,而非刑事诈骗。
第三,涉案金额认定存疑,部分款项性质不属于诈骗资金。侦查机关认定的 285000 元中,包含钟某与被害人之间过往的合法借款、共同消费支出,该部分款项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同时,钟某案发前已返还被害人 35000 元,该部分款项依法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侦查机关未予核减,金额认定错误。
第四,钟某无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犯罪事后特征。案发后,钟某始终保持与被害人沟通,未失联、未逃匿,主动说明项目进展及资金去向,多次协商还款方案,无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表现。其名下无财产转移、隐匿记录,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与诈骗犯罪行为人案发后逃避追责的行为模式存在本质区别。
第五,本案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应优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根据 2026 年最新司法实践,对于存在真实交易基础、双方存在民事合意、因经营风险导致无法履约的案件,应当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刑法不应过度介入民事纠纷。本案本质是投资失败引发的债务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非刑事追责。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及诈骗罪定罪标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钟某构成诈骗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交辩护词后,作为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并未被动等待结果,而是多次与案件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件争议焦点,补充提交项目对接凭证、还款记录、类案检索报告,结合 2026 年最新诈骗罪不起诉判例,进一步佐证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核心观点,全方位夯实辩护逻辑。
三、判决结果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全面复核全案证据,充分采纳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的专业辩护意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法排除本案属于民事投资纠纷的合理怀疑,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正式作出对钟某不起诉的刑事决定。当事人钟某随即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彻底消除犯罪记录风险,案件全程未进入审判阶段,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与名誉权益。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上海地区诈骗罪民刑交叉不起诉的典型标杆案例,充分印证了专业的诈骗罪律师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价值。诈骗罪的认定核心在于 “非法占有目的” 及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客观行为,而民刑交叉案件中,二者边界极易混淆,很多民事投资、借贷纠纷常被错误以诈骗罪立案追诉。
多数普通当事人面对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都会默认案件定罪已成定局,放弃辩护机会,但实际上审查起诉阶段是诈骗案件翻盘的黄金阶段。赵飞全律师作为资深诈骗罪律师,精准抓住本案 “无非法占有目的、有真实项目基础、无逃避追责行为” 的核心漏洞,严格遵循 2026 年最新民刑边界认定标准,成功阻断案件进入庭审,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当事人,涉嫌诈骗案件切勿盲目认罪,更不要放弃辩护权利。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诈骗罪律师介入,通过专业阅卷、证据拆解、法律论证,精准挖掘案件漏洞,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彻底杜绝案底留存,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