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 检刑不诉 01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钟某系汽车改装爱好者,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备同意,在夜间封闭的园区内部道路组织小型车友聚会,现场设置路障、警示标识,安排专人值守管控出入口,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钟某为展示车技,在封闭路段内驾驶私家车进行漂移、甩尾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车辆轻微碰撞路边防护栏,无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保险杠及防护栏轻微刮擦,直接经济损失不足 5000 元。
经查,事发路段为工业园区专属内部道路,非市政公共道路,日常仅园区内部车辆通行;事发时段为深夜 23 时至次日凌晨 1 时,园区已停工,无员工作业、无行人通行;现场物理封闭措施完备,无任何不特定公众进入风险;钟某全程未超速、未酒驾、未毒驾,主观上仅为车友间技术交流,无危害公共安全、报复社会或放任危险发生的故意。
事后,园区安保部门报案,公安机关以钟某在道路上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认为,漂移行为属于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危险方法,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核心目标为争取法定不起诉。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第一时间会见钟某,核实聚会报备、现场管控、操作细节等核心事实;全面调取园区报备文件、现场监控视频、路障设置照片、证人证言、损失鉴定报告等全部证据;结合 2026 年最新司法实践,重点围绕 “公共安全认定”“危险相当性”“主观故意” 三大核心要件开展辩护,精准锁定本案不符合该罪入罪标准,依法提交《审查起诉辩护词》,并在公开听证环节发表专业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家属委托,我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依法担任钟某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及最新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钟某涉案行为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无主观犯罪故意,无刑法意义上的现实危险,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不涉及 “公共安全”,不符合该罪客体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案事发地点为夜间全封闭的工业园区内部道路,非市政公共道路或人员密集区域;事发时段园区停工,无任何不特定公众在场;现场设置路障、专人值守,完全隔绝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不存在危害 “不特定多数人” 的基础,本质是封闭空间内的私人活动,与公共安全无涉。
第二,钟某行为不具备 “危险相当性”,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危险方法。该罪要求行为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即具有即时性、不可控性、高危害性,足以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本案中,钟某在封闭路段漂移,现场无行人、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高压设施,碰撞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无任何人员伤亡风险;漂移行为可控、风险范围极小,与放火、爆炸等极端危险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不满足 “危险相当性” 要求。
第三,钟某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不具备该罪主观要件。该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本案中,钟某经园区报备同意组织聚会,提前设置封闭措施、安排专人值守,主观上仅为车友技术交流,无任何危害公共安全、放任危险发生的故意;操作失误系意外,事后第一时间停车检查、主动报备,积极配合调查,无逃避责任、放任风险扩大的行为,不具备犯罪主观要件。
第四,涉案情节显著轻微,无实质危害后果,无刑事追责必要。本案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无公共设施损毁、无社会恐慌;钟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一贯守法;案发后主动认错、积极赔偿损失,取得园区谅解,悔罪态度诚恳。相较于刑法打击的恶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符合《刑法》第十三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的规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钟某涉案行为发生在封闭空间、无公共安全风险、无主观犯罪故意、无实质危害后果,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彰显司法谦抑性,避免机械执法。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全案证据、现场环境及辩护意见,委托第三方法学专家对 “封闭路段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进行专项论证,最终全部采纳专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认定:钟某行为发生在封闭园区内部,无公共安全属性,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无重大现实危险,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2026 年 1 月,检察机关依法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正式终结,钟某无刑事犯罪记录,个人工作、生活不受任何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为 2026 年封闭空间内危险驾驶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起诉的典型标杆案例。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易机械认定 “漂移、飙车 = 危害公共安全”,忽略事发场景、封闭性、主观目的等核心细节。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精准界定 “公共安全” 范围、否定 “危险相当性”、排除主观故意、论证情节显著轻微,完全贴合最新司法实践 “限缩该罪适用范围、审慎认定公共安全、区分私人活动与公共危害” 的裁判导向。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深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辩护多年,精准把握该罪 “公共安全”“危险相当性” 两大核心认定标准,从案件细节切入,层层拆解控方入罪逻辑,成功为当事人保住无犯罪记录,既维护了司法公正,也充分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为同类封闭空间内危险驾驶类案件辩护提供了完整实操范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