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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精准辩护,钟某银行卡跑分转账案证据不足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6日 1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YS检刑不诉〔2026〕01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某地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依托网络社交渠道实施批量诈骗作案,累计骗取多名被害人资金共计80余万元,涉案资金巨大、被害人人数较多,属于典型涉网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赃款到账后,诈骗团伙为规避公安机关资金溯源打击,通过多层拆分、多级转账的方式洗白资金,最终将大额赃款分流至多名底层人员账户内完成洗白收尾。2025年11月,当地鹏城公安分局通过资金溯源、大数据研判、流水追踪,锁定底层资金转移人员钟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钟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指控钟某在明知涉案资金系诈骗犯罪赃款的前提下,主动提供本人名下三张银行卡用于接收、拆分、转移涉案赃款,涉案交易笔数密集、资金流转方式异常、转账路径高度规避监管,属于典型利用银行卡“跑分”协助洗钱的行为。侦查机关认为,钟某客观上实施了协助转移、掩饰犯罪所得的完整行为,主观上应当明知资金来源非法,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完整构成要件,涉案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刑事追责压力,钟某始终如实陈述案件经过,但其自身存在明显认知偏差与法律认知短板。钟某供述,其本人无固定职业、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极度淡薄,系被网络“高薪日结兼职、刷流水赚钱”的虚假信息诱导参与,全程以为是普通资金走账兼职,仅知晓转账行为异常,但从未明确知晓涉案资金来源于电信诈骗等刑事犯罪,不存在主动协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赃款的主观故意。案发后,钟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全部流水操作细节,但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无法从证据规则、主观明知认定、民刑边界、罪与非罪角度有效抗辩。为彻底洗脱嫌疑、争取不起诉结果、避免留下终身刑事案底,钟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介入全案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作为长期深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刑事案件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启动全流程精细化辩护工作。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逐笔核实资金流转细节、操作背景、获利情况、认知状态,固定当事人稳定供述逻辑;随后完整调取本案全部侦查卷宗,包含银行流水、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讯问笔录、被害人材料、抓获经过等全部证据,逐页核查、逐条质证,结合2026年最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裁判规则、主观明知认定标准、涉网洗钱案件办理指引,精准锁定本案核心辩护突破口。

经过系统性研判,赵飞全律师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钟某存在客观转账走账行为,完全无法证实其具备刑法要求的“主观明知”,侦查机关仅凭流水异常推定主观故意,属于典型有罪推定、客观归罪,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满足起诉条件。据此,律师制定“否定主观明知、区分被诱导参与与主动洗钱、剔除不合理涉案金额、论证无犯罪故意”的整体辩护策略,撰写专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正式提交检察机关。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本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家属委托,指派本人赵飞全担任钟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核对全部电子证据与资金流水,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及司法解释规定,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钟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缺失核心主观构成要件,无任何直接、间接证据证实钟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为法定前提,该主观要件缺一不可。纵观全案证据,无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备注、证人证言等任何有效证据,证实钟某事前、事中知晓涉案资金来源于电信诈骗等刑事犯罪。钟某系被虚假兼职信息诱导参与,全程被上游人员操控,属于典型底层被利用人员,无任何犯罪预谋与主观恶意。

第二,侦查机关以流水异常推定主观明知,属于违法有罪推定,不符合最新司法裁判标准。2026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裁判口径明确,严禁单纯以交易频繁、资金拆分、流水异常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必须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从业背景、获利比例、交易场景、沟通记录综合判定。本案钟某文化程度低、无涉罪前科、无洗钱行业认知,获利微薄且仅为固定劳务报酬,完全符合普通被害人被诱导参与的特征,不能机械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第三,钟某客观行为被动、从属,与主动洗钱犯罪存在本质区别。钟某仅提供个人银行卡账户,按照上游人员指令被动完成转账操作,未参与资金策划、未掌控资金流向、未参与赃款分赃、未协助规避侦查,在整个资金洗白链条中处于最末端、最被动的辅助地位,与专业洗钱团伙、主动协助掩饰赃款的行为人存在根本性差异。

第四,钟某具备全部从宽处罚情节,无任何从重处罚事由。钟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一贯遵纪守法;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坦白态度完整彻底;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深刻认罪悔罪,无任何抗拒、狡辩、隐匿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合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证实钟某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词提交后,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并未被动等待结果,多次预约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补充提交同类不起诉判例、司法政策条文、当事人表现证明等材料,反复阐述本案民刑边界、主观要件缺失的核心问题,全力推动检察机关作出无罪处理结果。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全面复核全案证据、核查资金流向、研判主观认知状态,最终完整采纳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本案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钟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当事人被诱导不知情参与的合理怀疑,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当事人随即解除全部刑事强制措施,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彻底免除刑事追责风险。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银行卡跑分、底层协助资金转移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标杆性胜诉案例,充分彰显了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精准把控证据规则、区分罪与非罪、适用最新司法政策的核心辩护价值。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大量底层提供银行卡、协助转账的人员被立案侦查,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客观行为属实、主观故意存疑”的特点,极易被机械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很多办案机关容易陷入“唯流水论、唯结果论”的办案误区,只要存在异常转账、资金涉诈,就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忽视底层人员被诱导、不知情、无犯罪预谋的核心事实。而2026年最新司法裁判口径,着重强调严格把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标准,坚决杜绝扩大打击范围、客观归罪,对被高薪兼职诱导、主观认知不足、无明确犯罪故意的底层参与者,坚持疑罪从无、能不诉则不诉。

赵飞全律师作为资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精准抓住本案核心漏洞,紧扣“主观明知缺失、证据链不完整、属于被诱导被动参与”三大核心辩护点,彻底推翻侦查机关的有罪推定逻辑,成功阻断案件起诉进程。本案也充分提醒广大民众,切勿轻信网络高薪兼职、刷流水赚钱等虚假信息,切勿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支付账户,避免卷入洗钱类刑事犯罪。一旦因银行卡流水异常被立案侦查,切勿盲目认罪,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精细化证据质证与专业法律论证,争取不起诉结果,守护个人清白与终身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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