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检刑不诉01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当事人钟某系某小型化工企业在岗操作工,主要负责车间生产设备日常巡检、参数监控及安全设备运维工作。案发当日夜班时段,车间突发电路瞬时跳闸,导致车间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意外断电关停,并非人为主动关闭。钟某第一时间发现设备异常,即刻完成电路重启、设备复位,全程设备关停间隔仅12分钟。
经查,涉案企业安全管理台账完整合规,该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校验合格,车间标配防爆风机、应急切断阀、消防灭火设备等多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运行状态正常。作业现场无明火、高温作业源,厂区周边50米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无重大安全风险源。设备短暂关停期间,车间无可燃气体泄漏、浓度超标、火情隐患等任何异常情况,未产生任何安全风险。
事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后,以钟某存在关闭安全生产设备违规行为为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认定钟某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情形,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核心辩护目标为争取法定不起诉。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第一时间开展专项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钟某,细致核实案件细节、设备故障原因、处置流程及现场安全环境。同时全面调取设备巡检台账、电路维修记录、安全设备验收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应急核查文书等全部核心证据。
结合2026年最新安全生产刑事司法司法解释,重点围绕主观故意、现实危险、危害后果、情节轻重四大核心入罪要件开展辩护,精准锁定本案不属于刑事追责范畴,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正式《审查起诉辩护词》,并在案件公开听证环节发表专业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家属委托,我作为危险作业罪律师,依法担任钟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及庭审规范,辩护人认为:钟某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犯罪故意、无刑法意义上的现实危险,不符合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钟某无任何主观犯罪故意,涉案设备关停系电路跳闸意外事件,非人为故意关闭、破坏安全设备。危险作业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会引发公共安全风险,仍主动实施违规作业行为。本案中,钟某作为一线普通操作工,岗位职责为维护设备正常运行、排查安全隐患,无任何关闭安全报警设备的动机。涉案报警设备关停系突发电路故障导致的意外情形,钟某不存在主动操作关停、刻意破坏设备、放任安全风险的行为,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完成设备复位处置,全程积极履职,不具备本罪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本案无刑法规定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不满足危险作业罪核心入罪前提。根据2026年最新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实践,危险作业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紧迫、客观、重大的现实危险,并非普通行政违规即可入罪。本案中,设备关停时长仅12分钟,全程无可燃气体泄漏、浓度超标等安全隐患;车间多重防爆、应急安全设施正常运行,无触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客观条件;作业现场无明火、高温源,周边无人员密集区域,即便出现极端突发情况,也无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风险,未达到刑事入罪所需的现实危险标准。
第三,涉案情节显著轻微,无任何实质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极低。钟某全程规范履职,仅因突发电路故障出现设备短暂关停,事后及时处置、彻底消除隐患,未造成任何安全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未扰乱企业安全生产秩序,未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相较于刑法打击的恶意违规、冒险作业、放任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不具备刑事追责的必要性。
第四,钟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无再犯风险。钟某无前科劣迹,从业期间一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工作表现良好。案发后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全部调查工作,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深刻认知自身岗位履职的细节疏漏,主动协助企业完善电路巡检、设备运维制度,彻底杜绝同类隐患,悔罪态度彻底,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处理的核心精神。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钟某无主观犯罪故意,涉案行为系意外事件引发,无刑事意义上的现实危险,无任何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新安全生产犯罪司法解释规定,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彰显司法谦抑性,保障普通一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本案全部证据、案件事实及辩护意见,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机构对现场危险程度进行专项评估,最终全部采纳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认定,钟某不存在主观违规故意,设备关停属于突发意外事件,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无实质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追诉必要。
2026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正式终结,钟某无刑事犯罪记录,个人工作、生活、征信均不受任何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为2026年危险作业罪设备异常关停、隐患可控类不起诉的典型标杆案例。本案核心辩护胜诉关键,在于严格区分主观故意与意外事件、精准界定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量化排除现实危险,完全贴合最新司法实践对危险作业罪“限缩入罪范围、审慎刑事追责”的裁判导向。
司法实践中,大量一线操作工因设备故障、电路异常、系统bug等非主观因素导致安全设备短暂失效的情形,极易被行政机关移送刑事立案。此时,当事人必须委托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介入,通过证据梳理、专业评估、法律论证,否定主观过错、排除现实危险,阻断刑事追责。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精准把握最新司法解释与裁判尺度,从案件细节切入,层层拆解控方入罪逻辑,成功为当事人保住无犯罪记录,既维护了司法公正,也充分保障了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同类设备故障类危险作业罪案件辩护提供了完整实操范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