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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最新|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电子数据缺失、数量与获利无法核实、证据不足不起诉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6日 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6)ZH网检刑不诉第 XX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随着网络交易常态化,通过社交软件、网盘、小众交易平台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已经成为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要案发形式。结合 2026 年全国最新司法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此类网络涉财型涉黄案件,对证据标准要求极高。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必须完整固定淫秽物品数量、独立交易订单、实际获利金额、主观牟利故意四大核心证据,形成闭环证据。

如果涉案平台服务器老旧、运营不规范,原始交易日志、文件传输记录、资金流水数据永久性灭失,无法区分真实交易与测试数据、重复订单,同时部分淫秽视频、图片因文件损坏无法完成法定淫秽鉴定,导致定罪数额、违法所得均无法精准查实,检察机关将严格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不再依靠残缺证据机械追诉,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专业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长期深耕广东广州及珠三角地区网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类刑事案件,精通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淫秽物品司法鉴定流程、网络交易数据质证技巧。该律师深耕行业多年,熟稔当地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审查尺度与不起诉适用条件,擅长从数据漏洞、证据链条断裂角度切入辩护,多次帮助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程序,保住无犯罪记录,是珠三角地区处理网络涉黄牟利案件的资深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

本案当事人钟某,为普通自由职业者,无任何行政、刑事违法前科,日常使用社交软件与人交流。2025 年下半年,钟某在某小众网络交易平台注册账号,偶尔在平台内流转短视频与图文内容。当地网安部门开展常态化网络巡查时,发现该账号存在疑似贩卖淫秽物品的线索,随即对平台服务器开展远程勘验,并以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钟某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发现该小众平台运营管理混乱,服务器故障导致大量原始交易记录、文件上传下载日志、买家订单数据丢失。侦查人员仅凭借现存残缺后台数据,初步统计钟某涉嫌贩卖淫秽视频 36 部、淫秽图片 230 张,结合平台虚拟币折算方式,估算违法获利 7100 元,认定该案已达到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立案标准。

钟某到案后始终如实陈述案情,辩称自己并非职业涉黄人员,流转内容时未严格甄别,且平台存在大量重复订单、系统自动生成的无效数据,统计数量远高于实际交易规模。同时,部分电子文件因损坏无法打开,不能判定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机关因核心事实不清、证据存疑陷入争议。钟某及家属深知,一旦被起诉定罪,将留下终身刑事案底,影响就业、征信与社会评价,因此第一时间委托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介入,全力争取不起诉。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赵飞全律师团队启动全流程精细化辩护。团队多次会见钟某,核实账号使用、内容流转、交易往来、主观心态等细节,固定当事人无长期牟利、无蓄意贩卖的主观事实;全面查阅卷宗、远程勘验笔录、鉴定材料、询问笔录等全部证据,梳理出数据灭失、重复数据未剔除、部分文件无法鉴定、获利仅为估算四大核心问题。团队结合法律规定、本地同类不起诉判例,撰写完整法律意见书与辩护词,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申请。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专业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担任犯罪嫌疑人钟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结合 2026 年最新司法实践、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核心电子数据大量灭失,涉案淫秽物品数量、实际获利金额、物品属性均无法查清,现有证据未达到刑事起诉标准,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核心交易数据、文件日志永久性灭失,统计结果不具备客观真实性。涉案小众平台服务器故障,原始订单记录、文件传输记录、独立买家 IP 数据均已丢失。侦查机关仅依靠残缺数据统计数量,未按照司法解释剔除重复订单、系统测试数据、自动生成的无效信息,最终得出的贩卖数量无法反映真实交易情况,以此定罪明显违背证据规则。

第二,近三分之一涉案电子文件损坏,无法完成淫秽司法鉴定。认定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前提,是涉案物品经法定机构鉴定为淫秽物品。本案中多份视频、图片文件无法正常读取,不具备鉴定条件,该部分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完全存疑,案件定罪基础存在重大瑕疵。

第三,指控的 7100 元违法获利仅为虚拟币折算估算,无真实资金流水佐证。平台虚拟币无法直接兑换现金,侦查机关的折算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办案机关未调取微信、银行卡等真实交易流水,没有实际转账记录、买家付款凭证印证获利金额,牟利事实证据严重不足。

第四,钟某主观恶性极低,并非职业化涉黄人员。钟某只是普通网络用户,流转内容属于随手操作,没有搭建专门交易渠道、发展下线、大肆牟利的预谋与行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远低于专职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

第五,本案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传播数量、物品属性、违法获利三大定罪要件均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证据链条断裂,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恳请贵院充分考量证据现状,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合电子数据技术专员组建核查小组,对平台后台数据、电子文件、鉴定文书、资金线索开展全方位二次复核。经专业人员勘验确认,该小众平台服务器硬件损坏,原始交易日志、买家下单记录、文件溯源数据已永久性丢失,现有碎片化数据无法区分真实有效交易、重复下单以及系统自动生成的测试数据,统计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卷宗内标注的近三分之一涉案视频、图片因存储格式损坏、文件缺失,无法启动淫秽物品司法鉴定程序,该部分物品的法律属性始终无法确定。针对 7100 元违法获利的指控,办案人员调取钟某名下全部支付账户流水后发现,平台虚拟币仅用于站内互动,不能兑换法定货币,侦查机关的折算方式无任何法律与事实支撑,牟利金额的认定完全不成立。 经过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研讨、分管检察长逐级审批,检察机关最终达成统一意见:本案关键证据大面积缺失,三大定罪要件均存在合理怀疑,不符合刑事起诉的法定标准。2026 年 4 月 30 日,检察机关正式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对钟某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办案机关同步解除取保候审、线上监管等全部强制措施,钟某的人身自由、网络使用权限完全恢复。此外,检察机关针对涉事平台数据管理混乱、内容监管缺位的问题,向当地网信、公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责令平台限期停业整改,完善数据存储与内容审核机制,从源头防范同类网络犯罪。本次处理严格践行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刑事原则,既守住法律底线,也充分保障了普通网民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珠三角地区极具代表性的网络贩卖淫秽物品、电子数据灭失、证据不足不起诉典型案例,对全国同类网络涉黄牟利案件的侦查、审查、辩护工作均具备重要参考价值。首先,网络型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典型的证据依赖型犯罪,电子交易日志、独立订单记录、淫秽鉴定报告、真实资金流水是四大核心定案证据,任一环节出现灭失、瑕疵,都会直接导致证据链断裂,司法机关不得强行定罪。其次,结合近年司法改革成果,各地检察机关已全面摒弃 “唯线索入罪、唯估算量刑” 的机械办案模式,坚持疑罪从无,对于事实不清、证据存疑的案件,一律终止刑事追诉,这也是人权保障理念在网络犯罪领域的具体落地。 同时,本案凸显了专业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的核心价值。网络电子数据专业性极强,普通当事人难以发现数据漏洞、鉴定瑕疵,而赵飞全律师精准抓住全案证据缺陷,构建完整辩护逻辑,是案件实现不起诉的关键。最后,本案也带来深刻普法警示:一方面,网络平台应当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数据存储与内容审核;另一方面,普通网民切勿在无资质的小众平台参与内容交易,即便不慎涉案,也应当依托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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