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L某检刑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系某市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总经理。2024年下半年,该公司开发的一个重点商业综合体项目在推进规划审批时,遭遇了长达数月的无故停滞。时任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的赵某多次以“材料需要重新评估”为由拖延办理,并私下暗示吴某若不拿出150万元“打点费”,审批流程将无限期搁置。为避免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吴某被迫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先后向赵某支付了150万元。随后,赵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留置调查,吴某的行贿行为随之暴露并被移送审查起诉。面对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巨大压力,吴某家属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敏锐地察觉到本案的核心在于适用《刑法》中关于“被勒索给予财物”的出罪条款。赵律师带领团队全面调取了吴某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及公司内部的项目进度报告等客观证据。经过缜密分析,赵律师发现吴某支付款项完全是出于无奈,且并未获取任何法外利益。为此,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在听证会上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行贿罪,恳请贵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本案中,吴某所在公司的项目完全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其谋求的是合法的行政审批权益。第二,现有确凿证据证明,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设卡刁难,属于典型的主动索贿行为。吴某是在企业面临生死存亡之际,迫于无奈才被动交付财物,主观上毫无拉拢腐蚀干部的故意。第三,吴某在支付该笔款项后,仅获得了正常的审批进度,并未谋取任何超越法律法规的不正当竞争优势或非法利益。综上,吴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被索贿且未获不正当利益的法定出罪要件,不应受到刑事追究。”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慎审查,全面采纳了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观点。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吴某系在被勒索的情况下被动交付财物,且所谋取的利益属于合法利益,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2026年4月,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吴某被彻底洗脱罪名,免于刑事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精准适用“被索贿”出罪条款的成功典范。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受贿行贿一起查”是高压态势,但这绝不意味着要将所有送钱行为一律入罪。当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主动索要财物时,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往往别无选择。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在此案中,紧紧抓住“被动勒索”与“未获不正当利益”两大核心辩点,用扎实的证据链条还原了当事人身不由己的困境。此案深刻揭示,专业的刑事辩护不仅在于对法条的解读,更在于对案件事实本质的深刻洞察,从而在重重危机中为企业家守住法律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