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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判决】自首退赔认罪认罚——赵飞全律师为林某挪用资金案争取法定刑从轻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4日 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6)X0105刑初1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林某(化名),男,50岁,北京某商贸公司的业务经理。2024年1月至6月期间,林某利用负责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公司应收货款中的45万元截留,用于偿还其个人信用卡欠款和个人消费,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24年8月,公司发现账目异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9月,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林某到案后,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将45万元全部退还公司,并额外支付了2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取得了公司的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以林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林某家属在侦查阶段委托了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分析了案件情况。林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争议,辩护的重点在于量刑——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最好能够适用缓刑。

但赵律师经详细审查发现,林某截留的45万元中,有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信用卡欠款,该信用卡欠款系林某之前为公司垫付业务费用所产生。如果能够证明这部分的资金来源,或许可以进一步降低涉案金额。但由于时间久远、证据不全,这一辩护方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赵律师最终确定的辩护策略是:以自首、全额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为核心从宽情节,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最低可至拘役)。

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量刑辩护意见。

辩护词摘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林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林某具有自首、全额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个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第一,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林某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林某及家属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林某到案后,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将挪用的45万元全额退还公司,并额外支付了2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公司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对林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第三,林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林某自始至终表示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再次表示深刻悔过。第四,林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林某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因一时贪念,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综合考量林某的自首、全额退赔、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VV市XX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林某得以避免实刑,仅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实质上获得了从轻判决。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自首、退赔、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判决的案例。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充分挖掘从宽情节,成功将法定刑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降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启示在于:即使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只要行为人具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然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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