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6)X刑初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至10月期间,17岁的高中生张某(化名)因厌学辍学,在社会上结识了无业人员陈某(另案处理)。陈某明知张某系未成年人,以“轻松赚零花钱”为由,先后三次指使张某帮忙运送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烟弹。张某在陈某的安排下,通过同城快递及当面交付的方式,将毒品运送至指定的吸毒人员手中,三次共计获利人民币180元。
2025年11月,随着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公安机关对该贩毒网络进行收网,张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张某的父母在得知孩子身陷囹圄后悲痛欲绝,紧急委托了在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辩护领域极具声望的专业运输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希望能为孩子争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张某。看着眼前这个面容稚嫩、满脸悔意的孩子,赵律师深感责任重大。在全面查阅案卷、核实证据后,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核心,多维度挖掘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的辩护策略。
在法庭审理阶段,赵飞全律师发表了感人至深且法理清晰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我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量刑环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关注本案被告人的特殊身份与案件背后的深层原因,给予这个迷途少年一个重返社会的宽大处理。
第一,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极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诱导。本案中,张某正是在社会闲散人员陈某的教唆与利诱下,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和所谓的‘哥们义气’才走上犯罪道路,其主观恶性与成年人蓄意贩毒有着本质区别。
第二,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绝对的从属地位,系从犯。整个犯罪链条的发起、毒源的组织、交易对象的联系以及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获取,均由同案犯陈某操控。张某仅仅是充当了‘跑腿’的角色,三次运输获利仅180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归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80元,预缴了罚金。这充分说明他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第四,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张某系初犯、偶犯,此前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具有极大的偶然性。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张某的父母具备监管条件,且社区愿意配合帮教。若将其投入监狱执行实刑,不仅难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反而可能导致其交叉感染,彻底断送回归社会的道路。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体现司法的温度,依法对张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让他能够在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帮教下,早日重回正轨。”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赵飞全律师还协助家属向法院申请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为张某未来的升学和就业扫清了法律障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运输毒品罪律师成功运用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政策的典型案例。随着“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的蔓延,未成年人涉毒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没有纠结于定罪,而是将重点放在了量刑情节的深度挖掘上,紧扣“未成年人”与“从犯”两大核心减刑点,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构建了完整的缓刑辩护体系。这不仅挽救了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也生动诠释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