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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吸毒人员结伴境外自购自用毒品一审从轻判决案例|专业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剥离牟利属性大幅降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4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ZH刑初〔2026〕ZXX号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冯某,32 周岁,自由职业者,存在轻微吸毒史、无毒品犯罪前科记录。2025 年 10 月冯某与两名吸毒好友结伴出境,三人共同平摊出资在境外采购海洛因合计 12.7 克,购毒款项三人平均分摊,全部计划用于三人回国后日常吸食消耗,不存在对外售卖、分销牟利的打算。入境口岸过检时被海关当场查获全部涉案毒品,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初期按照牟利型走私毒品、数量较大标准拟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家属委托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介入一审辩护,赵飞全核查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后证实,三人平均分摊货款、无下线买家、无利润分成,属于多名吸毒人员结伴自用购毒,依据昆明毒品会议纪要,应当剔除牟利定性、大幅下调量刑基准。2026 年浙江省毒品审判细则明确,多名吸毒人员共同跨境购毒 自用、无分销牟利的,量刑参照非法持有毒品尺度从轻处置。


二、辩护过程

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确定两大辩护核心:第一,举证证实涉案毒品全部自用、无任何分销牟利行为,推翻控方牟利走私量刑基准;第二,结合多人平摊成本、毒品当场查扣未流入社会等从宽情节,申请法院大幅度从轻量刑。团队调取三人出境前资金转账流水、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书证清晰记录三人商议共同出资、均分毒品、仅限个人吸食的沟通内容;检索浙江省 2025 至 2026 年同类结伴自吸代购判例 8 份,佐证无牟利自用涉毒从宽裁判规则;庭审提交从轻量刑辩护词,请求法院调整量刑档位、大幅度从轻判处。


【一审从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赵飞全担任冯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审辩护人,结合卷宗证据、毒品审判会议纪要及 2026 年浙江省涉毒新规,发表从轻处罚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三名行为人共同出资、均分毒品,全部用于个人吸食,不具备走私毒品罪必备的牟利、分销主观目的,公诉机关按照牟利走私确定量刑基准属于法律定性错误。全案资金流水显示购毒资金由三人平均分摊,无任何第三方购毒转账、下线交易回款记录,聊天内容通篇围绕个人吸食用量分配,没有定价售卖、招揽购毒客户的相关表述,客观上彻底排除贩卖牟利的犯罪特征。依据昆明毒品会议纪要规定,吸毒人员跨境购买毒品仅用于自身吸食、未从中赚取差价牟利的,量刑标准区别于牟利型跨境走私毒品重罪。


第二,涉案海洛因 12.7 克查获即被办案机关扣押,全程没有流入国内毒品交易市场,未对社会公共安全形成扩散危害,案件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大宗牟利走私毒品刑事案件。


第三,被告人冯某系初犯、偶犯,无毒品犯罪前科记录,归案之后第一时间坦白全案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配合上缴全部涉案毒品,不存在隐匿证据、抗拒侦查行为,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第四,结合 2026 年浙江省毒品审判指导意见,结伴吸毒人员共同境外购毒自用,量刑参照非法持有毒品量刑区间,非法持有海洛因 10 克以上基准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公诉机关三年九个月量刑沿用牟利走私量刑标准,量刑明显畸重。

综上,恳请法院纠正量刑基准,对冯某大幅度从轻量刑。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信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辩护意见,剔除牟利定性、下调量刑档位,最终判决:冯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相较原量刑建议缩减刑期两年七个月,实现大幅度从轻判决。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通过定性辩护实现断崖式减刑的典型判例。多名吸毒人员结伴境外购毒被抓获后,办案机关极易直接套用走私毒品重罪量刑标准,忽略共同出资自用、无牟利法定从宽要件。赵飞全作为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精准划分自用与牟利走私的法律边界,依托资金流水、聊天记录客观书证推翻控方定罪逻辑,结合地方最新司法政策实现大幅降刑。结伴出境自购毒品涉案人员,即便毒品重量突破 10 克标准,只要无分销牟利,委托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梳理自用证据仍具备极大从轻量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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