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X刑终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的共同犯罪。在一审中,当事人(化名江某)因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移非法资金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江某被当庭收监,新婚燕尔的妻子望穿铁窗,悲痛欲绝。
一审判决的依据是:江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资金结算,情节严重,且在一审庭审中存在翻供行为,合议庭据此认定其认罪态度较差,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某家属在上诉期内紧急赶赴北京,找到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希望其能为江某在二审中争取改判的机会。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认真研读了全部一审判卷材料,并通过家属了解了一审阶段的庭审情况。经过深入分析,赵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以下辩护空间:
第一,虽然一审法院认定江某构成帮信罪的事实基本清楚,但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存在客观归罪的情况,且常常弱化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一旦当事人将银行卡、U盾等物品交予犯罪分子,即被判定构成犯罪,此时完全脱罪的可能性较低。
第二,江某虽有翻供行为,但一审判量偏重,未充分考虑其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等从宽情节。二审辩护应当从“量刑过重”的角度寻求突破。
综合以上分析,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争取改判缓刑”为核心目标的二审辩护策略。在定性上,通过释法说理,向当事人解读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询问其认罪认罚意愿,说服江某在二审中转变态度、真诚认罪悔罪。在量刑上,通过检索类案,将不同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最终量刑逐一对比,向二审法院充分论证一审判量偏重、适用缓刑并无不当的法律依据。
赵飞全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上诉人江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江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依法改判并对江某宣告缓刑。一、一审判决对江某的量刑偏重,与其罪责不相适应江某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系初犯、偶犯,在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地位,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获利极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江某的量刑应当与其实施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匹配。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其他同类案件中情节相当的被告人相比明显偏重。二、江某在二审中真诚悔罪,已递交悔过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江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诚挚的悔过书,表示愿意竭尽所能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江某家属已多方筹措资金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三、对江某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江某犯罪情节较轻,在二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适用缓刑,既可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也便于其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符合刑法设立缓刑制度的立法本意。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江某宣告缓刑。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偏重,且江某在二审期间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依法可以改判。二审法院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改判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赵飞全律师成功推动二审改判缓刑的典型案例。在刑事案件“轻罪化”的司法大趋势下,帮信罪已成为刑事案件被起诉数量的前三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在主观故意的认定和证明上不甚明朗,办案机关经常从当事人“应当知道是犯罪”“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等角度推定其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导致部分案件的证明标准降低、入罪可能性被提高。
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二审辩护中的策略是“承认构罪基础,突破量刑过重”——在认可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从类案比对、认罪悔罪态度转变、积极赔偿等角度着力论证改判缓刑的正当性,最终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本案最终能够改判,体现了二审合议庭的审慎与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