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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业的受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刘某受贿案二审辩护获罪名变更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8日 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ASLF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化名)系某银行营业部经理,因收受贷款客户贿赂500余万元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某辩称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受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刘某所在银行的股权结构、刘某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等证据。经查,刘某所在银行的国有股份占比不足20%,属于国有参股银行;刘某与银行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营业部经理的贷款审批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不具备公务性质。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构成受贿罪,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刘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刘某所在银行国有股份占比不足20%,属于国有参股银行。刘某与银行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其薪酬来自银行而非国家财政拨款。营业部经理的贷款审批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不具备公共事务管理性质。

第二,根据202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标准执行。罪名变更不影响量刑,但定性应当准确。

第三,刘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贿赂的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依法改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之辩”成功争取罪名变更的案例。在国有参股银行中,普通业务管理人员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受贿行为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专业的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身份认定的法律标准,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变更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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