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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业的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为林某组织偷越国(边)境案二审辩护获减轻改判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AK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化名)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认定林某组织20人偷越国境,情节严重。林某认为一审认定组织人数有误、未认定从犯地位、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林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在组织人数认定和从犯认定上均存在偏差。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量刑分两档:第一档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档适用于七种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8。其中,“人数众多”指组织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8。


赵律师发现,一审认定林某组织的20人中,有8人系未遂状态(尚未实际出境即被查获),根据司法解释,犯罪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不应完全计入既遂人数。同时,赵律师通过还原职务层级,证明林某系受他人指使,仅负责执行层面工作,应认定为从犯。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林某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从轻处罚。


第一,一审认定组织人数存在错误。一审认定林某组织的20人中,有8人系未遂状态(尚未实际出境即被查获)。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在偷越国(边)境之前被查获的,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不应完全计入既遂人数,影响量刑档次。


第二,林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林某系受他人指使,仅负责执行层面工作,未参与犯罪的策划和组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第三,林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诚恳。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重新核定组织人数,认定林某系从犯,从轻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未遂人数从既遂人数中剥离后,重新认定林某的组织人数,认定林某系从犯,依法减轻改判,将刑期从五年减轻至三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二审通过“未遂+从犯”成功减轻改判的案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人数众多”是升档量刑的法定情形-8。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将犯罪未遂人数从既遂人数中剥离,成功将案件从升档量刑边缘拉回基本量刑幅度,实现减轻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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