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SJ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化名),原系某食品公司销售总监。2023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郑某所在的公司为获取大型连锁超市的供货资格,向多家超市采购主管行贿,累计给予财物折合人民币1100余万元。侦查机关认定郑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建议量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郑某到案后供述,其对部分行贿行为知情,但辩称部分款项系合法促销费用。郑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对行贿数额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指控的1100万元进行了逐笔审查。赵律师通过调取合同和发票,发现其中部分款项系合法的进场费和促销费,不应计入行贿数额。赵律师还指出,部分行贿对象并非采购主管,而是超市普通员工,其职务行为与企业决策无关,对这部分人员的行贿不应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处。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行贿数额存在错误,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第一,部分款项系合法费用,不应计入行贿数额。经辩护人逐笔核对,指控的1100万元中,有400万元系合法的进场费和促销费,有合同和发票为证,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第二,部分行贿对象不具有采购决策权。经调取企业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证明,其中200万元对应的行贿对象为超市普通员工,其职务行为与企业决策无关,对这部分人员的行贿不应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处。
第三,郑某认罪认罚,已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恳请合议庭依法重新核定行贿数额,综合考量郑某的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行贿数额的辩护意见,认定郑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数额为500万元(从1100万元降至5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鉴于郑某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展示了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在数额计算标准方面的专业能力。赵飞全律师通过逐笔审查指控数额,区分“合法费用”与“行贿款项”、“有决策权人员”与“无决策权人员”,成功将行贿数额从1100万元降至500万元,使量刑从四年六个月降至二年六个月,实现了有效辩护。本案的启示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认定,必须严格区分合法商业费用与行贿款项,以及行贿对象是否具有职务决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