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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赵飞全律师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1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CV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周某与朋友共同租住房屋,警方在出租屋客厅茶几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5.2克,周某与室友陈某(化名)均被抓获。侦查机关以两人共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陈某到案后坚称对客厅茶几上的毒品不知情,其从未参与购买或吸食。陈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聚焦“共同持有”的证据标准展开辩护。经全面阅卷,赵律师发现毒品放置于公共区域(客厅茶几),无直接证据证明陈某明知毒品存在、对毒品具有控制权和支配权;同时,室友的供述极不稳定,前后存在多处矛盾,不能作为认定陈某涉案的依据。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陈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依法应当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公共区域查获的毒品不能推定共同持有。毒品存放于客厅茶几这一公共区域,该区域由所有合租人共同使用,不具有排他性控制特征。在案无证据证明陈某对涉案毒品具有排他性的占有、控制或支配关系。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毒品案件指导意见,‘仅有同居事实不能推定共同持有’,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毒品的性质和位置。


第二,同案犯供述不稳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周某的供述在侦查阶段多次反复,前后矛盾,且与客观证据存在多处冲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三,陈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故意。陈某系刚搬入出租屋不久,对合租人的生活习惯和活动范围了解有限,且在案无证据证明其曾接触、使用或藏匿涉案毒品。其‘不知情’的辩解具有合理性,无法被排除。


据此,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室友周某被依法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公共区域查获毒品不推定共同持有”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精准运用2024年最高法毒品案件指导意见的证据规则,成功打破了控方的推定逻辑。


本案的核心裁判规则是:同居≠共同持有,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共同支配毒品。赵飞全律师精准适用证据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阻断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充分体现了专业毒品案件律师在审前辩护中的关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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