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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获利仅100元证据链存疑,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0日 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福建省泉州市发生一起容留卖淫案,获利仅100元且证据链存疑的案件。蒋某某(化名,女,38岁,福建泉州人,务工人员)被指控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容留他人卖淫,但获利金额极低。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对蒋某某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泉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蒋某某在2024年期间,多次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100元。蒋某某到案后对部分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其他事实予以否认。在案证据中,除蒋某某的部分供述外,卖淫人员的陈述存在矛盾,且缺乏嫖资记录、账本等客观证据。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蒋某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蒋某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辩护过程

(一)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蒋某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第一,获利金额仅100元,属于金额极小案件;第二,卖淫人员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与蒋某某的供述无法相互印证;第三,公安机关未查获嫖资记录、账本等客观证据,证据链存在明显断裂;第四,部分事实的时间跨度较长,相关证据已灭失。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了证据链断裂、获利金额极小、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核心辩点。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检察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蒋某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认定蒋某某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明显不足,全案证据链存在重大断裂,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获利金额极小,社会危害性有限。 本案认定的非法获利金额仅为100元,属于金额极小的案件,与涉案金额巨大的容留卖淫案件相比,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第二,卖淫人员陈述存在矛盾,与蒋某某供述无法相互印证。 在案证据中,卖淫人员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与蒋某某的供述在关键事实上不一致,无法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第三,公安机关未查获嫖资记录、账本等客观证据。 在容留卖淫案件中,嫖资记录、账本等客观证据是证明“容留行为”的关键证据。本案中,公安机关未查获任何此类客观证据,全案缺乏物证、书证支持。第四,部分事实时间跨度较长,相关证据已灭失,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部分指控事实发生时间较早,相关证据已无法查证,蒋某某与卖淫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容留关系存在多种合理解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蒋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泉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获利金额极小,证据链存在重大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蒋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获利仅100元的容留卖淫案成功争取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容留卖淫罪律师在证据审查方面的专业能力。

第一,存疑不起诉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适用存疑不起诉,践行了“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

第二,证据链完整性审查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定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全案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赵飞全律师通过对在案证据的精细化审查,精准指出了证据链的断裂点,成功推动了存疑不起诉结果。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获利金额极小、证据存疑的容留卖淫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坚持存疑不起诉辩护,重点审查卖淫人员陈述的一致性、是否有客观证据印证、时间跨度是否过长等核心问题,争取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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