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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评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绝对不起诉案(2026年4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0日 2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一位20出头的应届毕业生,怀揣着对未来的憧憬踏入社会。经朋友介绍,他入职了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担任小组基层管理员。入职前,公司告知他工作内容是“协助处理客户相关对接工作”,未透露任何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操作。

然而,命运的转折突如其来。公安机关在查处该公司涉嫌非法获取、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一案时,发现公司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公民姓名、电话、住址等核心信息,用于电话推销及业务拓展。李某因身为基层管理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虽为公司基层管理员,但其是否参与了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决策、策划及实施过程,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辩护过程

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李某,详细询问了他的入职经过、工作内容、薪资构成以及对公司违法操作的知晓程度。通过与李某的交流,辩护人对案件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也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查阅案卷材料成为辩护工作的关键环节。辩护人仔细梳理每一份证据,力求全面把握案件证据链。经过深入分析,辩护人发现李某虽为基层管理员,但未参与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决策、策划及实施过程,对公司获取公民信息的非法渠道、具体方式完全不知情。

辩护人确立了以下核心辩护思路:第一,明确单位犯罪定性,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李某不属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重点论证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其日常工作仅为电话催收、组员业绩统计及基础客户对接,未实施任何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与涉案犯罪行为无直接关联。第三,强调李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因刚步入社会、法律意识薄弱,误信公司宣传入职,主观上无危害社会的故意。辩护人还补充提交了李某的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同事证言等相关证据。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最终认可辩护观点,认为李某无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李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评析:

本案是单位犯罪中普通员工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可以是自然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在单位犯罪中,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仅在单位中从事基础性工作、未参与犯罪决策和实施、对犯罪行为不知情的普通员工,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认为本案的辩护成功关键在于准确区分了单位犯罪中不同人员的责任边界。李某作为基层管理员,其工作内容仅为电话催收、组员业绩统计及基础客户对接,并未参与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决策、策划及实施过程,对公司违法操作完全不知情,依法不构成犯罪。

赵飞全律师提醒,在代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时,律师应当注重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仅从事基础性工作、未参与犯罪决策和实施、对犯罪行为不知情的普通员工,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应当坚持无罪辩护,为当事人争取绝对不起诉的有利结果。本案的辩护思路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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