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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2026成功案例: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全额退赃,依法获酌定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7日 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陈某,北京市某医疗器械销售公司销售总监,为将其公司代理的医疗设备打入某民营医院,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先后多次向该院采购科科长刘某行贿共计12万元。2026年2月,刘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调查,但在调查初期尚未掌握陈某行贿的事实。陈某得知刘某被调查后,于2026年2月20日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向刘某行贿12万元的全部事实。陈某的主动交代对侦破刘某受贿案起到了关键作用,陈某还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陈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陈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发现陈某具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关键情节——陈某是在监察机关对其立案之前主动投案交代的,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从宽条件。陈某的主动交代对侦破刘某受贿案起到了关键作用,属于“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情形。陈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家属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陈某的行贿金额为12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因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且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具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且‘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法定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陈某具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情节。其在监察机关对其立案之前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向刘某行贿12万元的全部事实。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陈某的主动交代对侦破刘某受贿案起到了关键作用。陈某的证言与转账记录相互印证,使刘某的受贿事实得以全面查清,对案件的顺利侦破发挥了重要作用,属于‘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情形。

第三,陈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家属已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主动投案证明、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和“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对侦破刘某受贿案起到了关键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决定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陈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工作和生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协助侦破重大案件”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案例。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追诉前”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当事人如果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主动交代,即可适用。北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这一特殊从宽条款,以客观证据证明陈某的主动交代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北京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结果,充分体现了北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在行贿犯罪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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