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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业务员未参与数据源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成功并争取缓刑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4日 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王某通过网络搜索结识李某,双方通过网上交流,确定相互交换各自所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月,王某通过网络,用其持有的四川省信息本共计8600条,与李某持有的贵州省信息本和重庆市信息本共计5800条进行交换。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王某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专业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他指出:王某涉案信息数量相对较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系初犯、偶犯,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律师进一步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第一,涉案信息根据交换及购买的情形分为两部分,购买并用与合法经营的不应计入涉案数量;第二,王某交换的信息数量少,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主观恶性小,应对其从宽处罚。作为贩卖个人信息罪辩护律师,赵律师还强调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赵律师意见,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法院全面采纳赵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争取取保候审和缓刑的典型案例。赵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先取保后缓刑的最佳结果,体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在审前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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