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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受雇参与部分环节——财务非吸罪律师以“情节显著轻微”争取无罪判决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4日 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何某林受聘担任某投资公司财务指导,每月领取劳务报酬1500元。工作期间,其指导公司会计做账,后受股东安排保管并收支6张银行卡。该公司未经批准,通过发传单、打广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融资项目,以月息1.6%-2%为诱饵,向93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1.06亿余元。一审判处何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何某林不服上诉。

辩护过程

二审期间,家属委托了财务非吸罪律师赵飞全。赵律师全面梳理案情后发现本案无罪辩点:何某林虽被公司股东及员工称为“财务总监”,但其每月仅领取1500元报酬,与一般意义的公司财务负责人有明显差异;在案证据均未陈述其实施过具体非法集资行为。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详细辩护词指出: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行为人受雇参与非法集资流程中部分环节,仅领取少量报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何某林指导会计做账、保管银行卡的行为属于受雇佣参与部分环节,且报酬水平极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

作为业务员非吸罪律师,赵律师还强调,何某林对非法集资的发起、决策、宣传等核心环节均未参与,其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何某林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改判无罪。

案例评析

本案是财务人员非吸无罪典型案例。赵律师精准把握“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成功为当事人洗清冤屈,体现了财务非吸罪律师在证据审查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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