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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应该返还?

发布者:孟立娜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X,男,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女,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崔XX因与被上诉人郑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9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XX上诉请求:

1、撤销(2020)冀0209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人一审期间举证自身因为给被上诉人财物造成卖房、借款的严重损失,被上诉人取得了金钱上的利益,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且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为赠予,严重偏袒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主张赠予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

其次,一审法院强调郑X取得财物不是非法手段即具有法律依据,存在法律常识错误。非法取得财物是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认为不当得利并不以非法手段为基本要件。

再次,一审法院并未就本案案由有过异议,且在诉讼焦点中也未列明本案案由问题,也未就赠与合同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但在一审判决中确认给付财物是基于赠与合同关系,违背证据规则。上诉人将11.7万元汇给被上诉人是不争的事实,被上诉人借恋爱关系以各种理由、多次向上诉人要钱财,被上诉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郑X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得利117000元返还给原告;

  2.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崔XX与被告郑X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开始交往,恋爱期间二人有过同居生活。在二人恋爱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崔XX于2011年12月22日至2013年6月26日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郑冰以及郑X持有的银行卡汇款11.7万元。后原、被告因故分手。现原告以要求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得利11.7万元返还给原告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原告崔XX向被告郑X的多次转账,均是发生在双方恋爱、同居关系期间,庭审中原告亦承认上述转账是基于帮助目的,为了维系与被告郑X的恋爱关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在经济上帮助被告,且给付时转账数额、转账对象均明确,并非客观错误行为,亦未约定需偿还,该行为系增进情谊的赠与行为,对于这些款项应认定为原告向被告表达爱意的赠与。而被告接受款项是基于赠与合同关系,并非通过非法手段予以获取。即被告取得款项具有法律依据,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即使原告要求返还,亦应当以撤销赠与为前提,而非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崔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崔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上诉人崔XX与被上诉人郑X通过朋友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上诉人崔XX于2011年12月22日至2013年6月26日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上诉人郑X及案外人郑X持有的银行卡汇款11.7万元。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故分手。对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崔XX主张的11.7万元中,其中1.75万元系转账给案外人郑X,该款项因其不能证明与被上诉人郑X存在关系,故对其主张由被上诉人郑X返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转账给郑X的款项,综合考虑转账的数额、来源及双方日常消费情况,其中数额较小的本院认定系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其中1万元及5万元两笔款项系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解除赠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上诉人崔XX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9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郑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崔XX6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崔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孟立娜律师,女,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参与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侵权纠纷、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