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孟立娜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X,男,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崔XX上诉请求:
1、撤销(2020)冀0209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人一审期间举证自身因为给被上诉人财物造成卖房、借款的严重损失,被上诉人取得了金钱上的利益,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且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为赠予,严重偏袒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主张赠予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
其次,一审法院强调郑X取得财物不是非法手段即具有法律依据,存在法律常识错误。非法取得财物是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认为不当得利并不以非法手段为基本要件。
再次,一审法院并未就本案案由有过异议,且在诉讼焦点中也未列明本案案由问题,也未就赠与合同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但在一审判决中确认给付财物是基于赠与合同关系,违背证据规则。上诉人将11.7万元汇给被上诉人是不争的事实,被上诉人借恋爱关系以各种理由、多次向上诉人要钱财,被上诉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崔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得利117000元返还给原告;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崔XX与被告郑X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开始交往,恋爱期间二人有过同居生活。在二人恋爱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崔XX于2011年12月22日至2013年6月26日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郑冰以及郑X持有的银行卡汇款11.7万元。后原、被告因故分手。现原告以要求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得利11.7万元返还给原告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原告崔XX向被告郑X的多次转账,均是发生在双方恋爱、同居关系期间,庭审中原告亦承认上述转账是基于帮助目的,为了维系与被告郑X的恋爱关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在经济上帮助被告,且给付时转账数额、转账对象均明确,并非客观错误行为,亦未约定需偿还,该行为系增进情谊的赠与行为,对于这些款项应认定为原告向被告表达爱意的赠与。而被告接受款项是基于赠与合同关系,并非通过非法手段予以获取。即被告取得款项具有法律依据,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即使原告要求返还,亦应当以撤销赠与为前提,而非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崔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崔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