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交织,经常会出现“三角债”。由于“三角债”的存在,导致多方主体的债权无法实现,影响着多个商事主体的债权,造成经济效率低下。在市场经济日渐下行的大背景下,如何尽快收回债权,对于企业/个人变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我们经常能够遇到这样的场景:自己的钱要不回来,而债务人的钱也要不回来,因为他的钱要不回来,导致自己的钱要不回来。出现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次债务人不给钱,债务人不愿意破坏与其的合作关系;
(二)债务人不想自己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并花费时间诉讼;
(三)债务人对其债权采取放任态度,其认为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么其对其债权人表示没办法。
(四)债务人外债较多,其债权无法覆盖其所有债务,其不主动追求债权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否需要无期限的等下去,这样自己的债权是否会过诉讼时效,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又会过诉讼时效?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债权的实现与否。那么债权人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债权呢,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在提起诉讼时,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在直接提起对债务人的诉讼中,如发现债务人在他人处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在诉前或者诉讼中对该债权予以保全,由法院向第三人下达冻结裁定,由此确保判决的实现。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为债权人有效实现其权利增加了一个合法路径,对保障债权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何为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的好处
(1)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较小的避免了与债务人的冲突,便于维护商事合作关系;
(2)代位权不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基于同一债权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只要是到期债权,均可代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于债务人有其他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如律师费等费用是由债务人负担的。
三、在执行阶段申请代位执行
当然,在执行阶段,债权人也可以通过代位执行的方式,申请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总结如下:
(一)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作出冻结债权裁定,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无异议的,该他人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
(三)该他人对到期债权部分有异议的,未提异议部分,可强制执行;
(四)该他人对到期债权全部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代位权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实现债权;
(五)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人法院可直接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对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无论在起诉前、起诉中、执行中,均可能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至于采用何种方式,取决债权人知晓债务人第三人债权的时间。因此债权人要及时了解、关注债务人的债权信息。一旦发现债权或者线索后,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诉讼策略,立即实施,这样才能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