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间,徐某出资租赁位于苏州市某区某地的某铝材厂的厂房经营某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铝型材项目的生产。被告人邹某某受雇于某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铝型材加工车间负责人,主管铝型材加工及模具清洗工作,其在明知铝型材加工模具浸泡后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外排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按照公司领导的安排,采用直接排放的手段,将模具碱洗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清洗废水直接排放,最终汇入厂区围墙外南侧污水排放井。经鉴定,非法排放的生产废水中重金属镉等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2022年3月23日,邹某某被取保候审。2024年2月2日,苏州市某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邹某某拘役4个月至5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经过与核心要点】
2024年2月20日,邹某某通过朋友找到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洪易律师,委托洪易律师代理邹某某案件,此时,案件已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且邹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拘役4个月至5个月,并处罚金。洪易律师接受邹某某的委托后,迅速开展阅卷工作,仔细查阅、分析所有案件材料,随后又多次会见了邹某某,根据邹某某的陈述,与案件材料进行对比分析,梳理案件的事实脉络、证据体系及检察机关的指控逻辑和思路,通过对当事人主观故意的辩驳、污染行为的定性、污染物的数量认定、污染后果的评估及因果关系的论证等方面提出合理的质疑或解释,找出本案的关键问题、证据的疑点和薄弱环节,构建具有针对性且有效的辩护策略,再加之与承办检察官、法官的有效、顺畅沟通,成功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即邹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案辩护核心要点如下:
1.本案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未能形成完整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不能依法排除合理怀疑
徐某经营的某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原经营范围也是铝制品,污水综合排放超标问题,究竟是由一家公司导致的还是由两家公司共同导致的事实不清楚。
2.邹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邹某某负责清洗模具工作的时间不到一个月,由于清洗模具工作时间较短,期间污水排放量相对较少,污染环境程度相对较低。
3.邹某某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邹某某所做的清洗模具工作是由公司领导安排的,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5.本案已经达成生态环境赔偿和解,可以对邹某某从轻处罚
本案中邹某某所在的公司已与有关单位达成了生态环境赔偿和解,并缴纳了赔偿金,能够积极挽救环境损害的后果。
6.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邹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办案感悟】
1. 法律知识的娴熟运用
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判决结果,表明律师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精准运用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准确把握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在案件中能够识别出证据中的瑕疵、程序上的不当之处等,都是律师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体现,通过对污染行为的定性、污染物的数量认定、污染后果的评估等方面提出合理的质疑或解释,成功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这是律师在专业领域内努力钻研并将知识转化为实际成果的最好证明。
2.辩护策略的有的放矢
精心制定有的放矢的辩护策略对案件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污染环境案件中,律师可能采用多种辩护策略,如鉴定意见中的检测方法是否科学、样本采集是否规范等的质疑、被告的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的因果关系的有效论证及当事人主观故意性的辩驳等等。当这些策略成功实施时,不仅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也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范例。
3.环境意识与责任平衡
本案反映出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需要承担环境责任,虽然当事人获得了缓刑,但污染环境的行为本身已经对环境造成了损害,这一结果提醒社会各界,无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是个人的活动,都应当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污染。同时,也警示教育有关企业或个人,即使在法律框架内受到缓刑等较轻处罚,污染环境行为也不应被忽视,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环境意识,积极履行环境责任,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最佳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