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相识并同居生活,于2009年8月30日生女儿李玥婷,2012年7月5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8月9日生女儿李小某。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张某于2024年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小孩李大某、李小某,由李某支付每人800元/月抚养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某与李某自愿离婚;婚生小孩李大某由张某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张某自愿负担,李小某由李某抚养成人,抚养费由李某负担;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李某哥哥挂靠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揽装修工程项目的投资款300000元,按结算应得金额各占一半份额;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偿还。
判决结果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内容。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调解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
律师办案心得
重视庭前调解:本案通过庭前调解达成协议,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庭前调解是一种高效解决争议的方式,能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快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了诉讼程序的繁琐和时间成本的增加。作为律师,应充分认识到庭前调解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公平合理。
关注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案中,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但作为律师,仍需关注子女的权益保障。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应更加注重从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为子女争取一个更加有利于其成长和发展的抚养环境。同时,也要向当事人明确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避免因抚养费问题引发后续纠纷。
妥善处理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本案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在实践中,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往往存在争议。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仔细审查双方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确保共同财产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对于财产的分割,要遵循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贡献、过错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避免因财产分割不公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上诉。
强化证据意识:虽然本案最终通过调解结案,但在案件准备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仍然至关重要。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婚姻关系证明、子女出生证明、财产凭证、债务证明等,以备不时之需。在庭审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证据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增强案件的说服力。同时,也要注意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防止因证据问题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注重当事人情绪疏导: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情感纠葛和心理创伤,当事人的情绪波动较大。作为律师,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心理疏导能力。在办案过程中,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心声,给予他们情感上的支持和安慰,帮助他们缓解情绪压力,理性对待离婚纠纷。通过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制定更加合适的诉讼策略。
刘治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