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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刘业弘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综合咨询 |3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产局)、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新闻出版广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行初2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9月18日,张XX向知产局提交《关于请求解决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其自2006年9月至2008年3月在湖南XX公司仓库做理货员的工作之余,独自创作了歌曲《国家》、《北京欢迎你》等约80首歌词初稿,均放在仓库货物堆码上不翼而飞,至媒体播放上述歌曲时,才知道被侵权,因此要求知产局解决湖南XX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问题,追回上述原创作品的稿酬并给予经济赔偿。知产局按照张XX提供的两首歌曲《国家》、《北京欢迎你》的名字,通过百度百科搜索显示《国家》、《北京欢迎你》两首歌词的作者分别是王XX、林X,并下载了纸质版歌词,经张XX核实无误并签字确认该歌词系其主张的被侵权歌词。2016年9月18日,知产局作出长知版处字(2016)第11号《版权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其未能提交创作《国家》、《北京欢迎你》作品的原稿以证明其权利人身份,也未能提交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其投诉不符合《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2016年9月20日,张XX向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了一份自述的《工作经历及作品》,认为知产局未依法办理湖南XX公司侵犯其原创作品著作权的问题,请求:(1)撤销长知版处字(2016)第11号《版权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2)认定歌曲《国家》、《北京欢迎你》等80首歌词的著作权归属张XX所有;(3)追回歌曲《国家》、《北京欢迎你》等80首歌词的稿酬并给予经济赔偿。2016年11月14日,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湘新广复决字[2016]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张XX未提交相关的作品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制品)以及其他证据为由,认为知产局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维持知产局作出的长知版处字(2016)第11号《版权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张XX提出的认定歌曲《国家》、《北京欢迎你》等80首歌词的著作权归属其所有及追回上述歌曲的稿酬并给予经济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张XX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张XX就其所主张的《国家》、《北京欢迎你》等歌曲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应当提交上述歌曲的创作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著作权权利证明,以及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以此证明其权利人身份及侵权事实。知产局按照张XX提供的两首歌曲《国家》、《北京欢迎你》的名字,通过百度百科搜索显示《国家》、《北京欢迎你》两首歌词的作者分别是王XX、林X,并下载了纸质版歌词,经张XX核实无误并签字确认该歌词系其主张的被侵权歌词。由于张XX仅向知产局提交了投诉申请和身份证复印件,不能证明上述歌曲的词作者系张XX,因此,知产局在张XX未提供著作权权利证明及侵权证明的情形下,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长知版处字(2016)第11号《版权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张XX要求撤销知产局作出的长知版处字[2016]第11号《版权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及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的湘新广复决字[2016]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确认歌曲《国家》、《北京欢迎你》及其他80首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张XX所有,以及要求知产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向张XX支付2920万元的稿酬及经济赔偿的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XX上诉称:被上诉人知产局及新闻出版广电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1)撤销知产局作出的长知版处字[2016]第11号《版权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及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的湘新广复决字[2016]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确认歌曲《国家》、《北京欢迎你》及其他80首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上诉人所有;(3)确认追回歌曲《国家》、《北京欢迎你》及其他80首原创作品的稿酬2310元(77首×30万=2310万元)并给付经济赔偿(77首×10万=770万),由知产局和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向上诉人支付3080万元。
被上诉人知产局答辩称:知产局作出的长知版处字[2016]第11号《版权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新闻出版广电局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全没有事实与证据支持,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全部驳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XX向知产局投诉,主张《国家》、《北京欢迎你》等歌曲的著作权归其所有并主张其曾工作的湖南XX公司侵犯其以上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但张XX仅向知产局提交了投诉申请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未向知产局提交《国家》、《北京欢迎你》等歌曲的权利证明、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证据等证明上述歌曲的词作者系张XX及著作权被侵权的事实。知产局在张XX未提供著作权权利证明及侵权证明的情形下,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实体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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