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模特签约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内容看,原、被告是合作关系,原告将个人形象独家授权予被告,被告提供供应链管理和店铺运营服服务;合作期间,被告以在初期向原告支付每月固定费用及中期每个季度从店铺利润中抽取15%比例作为原告股份的模式进行合作。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该款可认定是合同约定的拍摄费用。鉴此,涉案《模特签约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法律特征,原告主张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