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9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192000元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王XX;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8元减半收取计2684元,由原告王XX负担448元,被告郭XX负担2236元;财产保全费1876元,由原告王XX负担299元,被告郭XX负担15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