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员工申诉。判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顾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616元;
二、原告广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顾XX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234.48元;
三、原告广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顾XX2019年4月份工资29570.86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XX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