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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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公司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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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予批捕

发布者:张新峰律师|时间:2024年0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58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22年初,嫌疑人王XX成立一经贸公司,以公司名义在供应商处购入某产品的半成品,后向被害人提供该半成品,再由被害人加工成成品,再由公司回收支付加工费。但被害人在取得半成品时,需要向公司交纳押金,待被害人加工完成品交给公司后,公司需返还给被害人押金及给付被害人加工费,收到成品后,公司再对外销售成品获利。但公司由于经营原因,没能及时向被害人返还押金及加工费,导致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举报王XXX诈骗,公安机关遂决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长春市XX区公安机以涉嫌诈骗罪对嫌疑人王XX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间,经律师同办案人反复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并于当日给嫌疑人王XX办理取保候审。后经律师沟通,同被害人签订了还款计划,至此,该案下一步走向为经济纠纷,并非刑事犯罪。

二、律师案情分析: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嫌疑人成立公司是为了合法经营,不是为了非法目的。同时公司收到成品后,积极进行了销售,但由于经营原因和成本的投入过高,导致经营出现困难。直到嫌疑人被警方传唤前,该公司仍然在进行销售活动和向被害人进行返款。嫌疑人主观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也没有诈骗行为,该起事件认定为诈骗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故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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