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李XX与被告(反诉原告)赤峰市XX公司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赤峰市XX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提出反诉。2019年2月12日李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赤峰市XX公司于同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XX申请撤诉,赤峰市XX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李XX撤诉;
二、准许赤峰市XX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X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赤峰市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