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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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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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宋海永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8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某退还房租及管理费合计5000元;2、判令周某支付逾期滞纳金4650元(50元/日*93日;按50元/日标准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3、判令周某赔偿王某损失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某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某自2016年起长期租赁周某管理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并按约支付房屋租金及管理费。2020年7月28日,房东因未收到周某应付的房租,要求王某腾房。双方协商一致后,周某于2020年9月19日向王某出具欠条,载明尚欠剩余房租及管理费5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0月20日前退还,如延期,愿意承担每日50元的滞纳金。但退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要,周某仍未退还,故诉至法院。

王某主张,就承租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其与周某口头约定,租赁期间自2016年5月8日至2020年7月28日,租金前期三个月共5250元,后上涨为三个月6300元,押一付三。2020年7月28日,王某将承租房屋腾退交还。2020年9月19日,周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某剩余房租及管理费5000元,本人承诺于2020年10月20日前退还,如逾期愿意交纳每日50元的滞纳金,立此为据。”退款期限届满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周某仍未退还上述款项。

诉讼过程中,王某主张因搬家、找房源等另产生经济损失1000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王某提供的电话和地址无法通知周某应诉。本院依法公告向周某送达了全部应诉手续和开庭传票。周某在规定的开庭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王某与周某就承租涉案房屋进行口头约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因周某的原因,王某无法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周某应按照双方约定向王某退还剩余房租及管理费,故就王某要求周某退还相应款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就王某主张的滞纳金,双方约定过高,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就王某主张的经济损失1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王某剩余房屋租金及管理费共计5000元及滞纳金(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宋海永律师,咨询电话:19931217200(同微信);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北保定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1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