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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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看律师如何帮助你向保险公司索赔十万

发布者:周端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6日 17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吴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6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7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曹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9191.03元;2、判令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赔偿款105088.17元(款项付至:户名吴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支行,账号62×××32);

二、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曹某某4000元(款项付至:户名曹某某,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支行,账号62×××58);

三、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已折抵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周端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理论深厚,并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工作认真,负责。在实践案件中思维角度独特,致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5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