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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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兹海默症/重度痴呆患者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作者:王芳芳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38次举报

摘要:本文探析的是阿兹海默症/重度痴呆患者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实质就是要辨析阿兹海默症/重度痴呆患者立遗嘱时是否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怎么辨别阿兹海默症/重度痴呆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

近些年,随着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愈发增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大致包含两类:一是法定继承纠纷;二是遗嘱(遗赠)继承纠纷。其中争议最多的是遗嘱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中最常见的一个问题是遗嘱的效力问题,而本文探析的是阿兹海默症/重度痴呆患者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对立遗嘱人所立有效遗嘱的要求是: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解读法律条文后,我们再探讨本文主题,实质就是要辨析阿兹海默症/重度痴呆患者立遗嘱时是否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很多人看到标题的时候,内心就笃定一个答案:阿兹海默症/重度痴呆患者所立遗嘱肯定是无效的,因为阿兹海默症/重度痴呆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笔者刚开始接触这类案件的时候也有过类似想法,但是仔细推敲,又觉得这个想法缺乏依据。

法律人都知道,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认定。那么,公民死亡后,如何对其生前作出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接下来,我们通过案例进一步探析。

一、立遗嘱人生前患有痴呆,所立遗嘱被认定有效

  ----2016)浙01民再10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庞某1、庞某2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周桂宝当时患有痴呆等多种疾病,但并不足以证明周桂宝2007年立遗嘱的时候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再审申请人也不能举例证明周桂宝2007年所立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或是受到他人胁迫而订立。综上,本院认为案涉2007年周桂宝所立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二、立遗嘱人生前患有阿兹海默症,所立遗嘱被认定有效

----2019)浙01民终2000

    虽然金剑明生前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但由于阿尔茨海默病病情存在轻重差别,无法直接推定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病人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认为金剑明在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公证遗嘱不具有证据效力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三、申请法院对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2020)杭上民初字第825

    被告叶某对原告提交的遗嘱提出异议,认为叶帆生前患有老年痴呆,书写该遗嘱时已经丧失行为能力,故申请对叶帆书写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11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叶帆患有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2、被鉴定人叶帆立遗嘱中能表达其真实意愿,故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是被继承人内心想法的流露,并非是复杂的民事行为,且根据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叶帆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叶帆所立遗嘱体现了其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

    由上可知,如果仅凭被继承人生前患有阿兹海默症/老年痴呆的病例材料就提出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观点,那么这种观点基本不会被法院采纳。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确实在立遗嘱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可以申请对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安徽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6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