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李和小张是别人介绍认识,恋爱半年后便登记结婚。结婚后三个月,小李怀孕了,孕期体检时,小张发现小李隐瞒婚前患有乙肝大三阳的情况,而且医生告知孩子感染乙肝病毒的概率比较大,需要孕期服药阻断。小张接受不了小李是乙肝患者的事实且觉得小李恶意隐瞒病情对自己非常不公。于是起诉到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
小张申请撤销婚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小李的婚姻符合法定的撤销理由。但其提供的证据并未证明被告患有导致撤销婚姻关系的重大疾病,小李患有乙肝大三阳并非属于法定的撤销婚姻案件中的重大疾病需婚前如实告知。最终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撒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由此可见,乙肝大三阳并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
律师观点:
婚姻中最重要的是诚信,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情况,故意隐瞒病情登记结婚,事后另一半知道的,即便不构成撤销婚姻的条件,也会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因为自己婚姻中不诚信的行为导致离婚,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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