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芳芳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9日 2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本案是王芳芳律师撰写,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本案于2018年8月15日开庭审理。本人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被告一起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简略)
吕女士和谢先生2008年结婚,2009年生下一子谢小某,2010年吕女士与谢先生在法院调解离婚:1、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谢小某由吕女士抚养,谢先生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离婚之后吕女士带着谢小某出国生活。谢先生也再婚并生下两个儿子。2018年7月份谢女士找到律所团队,委托我们代理谢小某起诉谢先生增加抚养费,要求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2018年8月15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终法院判决:1、被告谢某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对半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