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与金某某于2009年结婚。婚后,金某某向张某良借款34万元并出具借条。2016年刘某与金某某协议离婚。后张某良起诉刘某与金某某要求归还借款。庭审中,张某良称该款项是用于金某某工程所需。后刘某找到并委托本律师帮其维护权益。
点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的款项且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过我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庭上的辩论观点,法院最终判断我方胜诉并判决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