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09年1月21日我方当事人与被告王某签订《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人民币用于购置坐落于杭州市兴隆西村2幢中单元501室的房产,对贷款期限、利率等做了明确规定。2009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诉求法院维护自身的权利,且原告对被告抵押物即房屋有优先受偿权,这一点对原告主张权利提供了进一步保障。
发布者:王芳芳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2日 3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09年1月21日我方当事人与被告王某签订《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人民币用于购置坐落于杭州市兴隆西村2幢中单元501室的房产,对贷款期限、利率等做了明确规定。2009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诉求法院维护自身的权利,且原告对被告抵押物即房屋有优先受偿权,这一点对原告主张权利提供了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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