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遇到一个因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甲乙合伙做个项目,后其他三人入股与乙合伙经营项目,甲与乙办理了结算,甲投入资金200万元,乙投入资金30万元,之后其他三人与乙达成协议,承诺在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30万元,其余款项在利润中进行支付,后甲以这份协议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归还投资款,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甲方是否退股,甲方投入及退回的投资款如何认定的问题,我方代理的是乙方及其他三人,因我方在复杂的案卷中发现对方提交的重要证据的抬头系单方添加及项目的盈亏账目的提交,法院对我方的观点有所支持
熊珍律师
最近笔者遇到一个因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甲乙合伙做个项目,后其他三人入股与乙合伙经营项目,甲与乙办理了结算,甲投入资金200万元,乙投入资金30万元,之后其他三人与乙达成协议,承诺在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30万元,其余款项在利润中进行支付,后甲以这份协议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归还投资款,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甲方是否退股,甲方投入及退回的投资款如何认定的问题,我方代理的是乙方及其他三人,因我方在复杂的案卷中发现对方提交的重要证据的抬头系单方添加及项目的盈亏账目的提交,法院对我方的观点有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