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樊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西省XX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提出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熊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