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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再审裁定

发布者:江中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在非债清偿情况下,非债清偿人能否对错误进行清偿的账户内的资金主张权利,并进而排除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无论何种情况,占有即所有,货币进入他人账户,即成为他人的财产,非债清偿人即便是错误清偿也不得以返还原物的理由要求他人返还货币,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进行非债清偿的货币特定化,没有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混同,则能够阻却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的继续执行。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当资金特定化时,不能简单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比如,该账户一直被冻结,期间除了非债清偿人错误汇入的款项外,并无其他款项进出,错误汇入的款项没有与其他货币混同,在一定情况下资金已经特定化。因为是错误汇款,双方并无支付和接受的意思表示,客观上账户被冻结,也无法动用,在此情况下,进行非债清偿的货币尚未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混同,能够区分,非债清偿人提出的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在案外人提出的对于账户资金是否享有阻却执行的权益判断上,关键在于认定账户内的资金是否特定化,是否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资金相混同。如果该账户资金能够特定化,能够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资金相区分,则可以阻却执行,反之则不能。

本案中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内资金性质是明确的,未与其他不明性质资金混同,账户内资金已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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