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合伙合作基础事实
两名原告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农家乐《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农家乐整体估值 100 万元,原告合计出资 50 万元取得 50% 合伙份额,双方约定每年保底分红 15 万元,原告后续又追加 40 万元用于农庄装修、添置设备,全部出资均出具书面收条。协议履行期间,由我方当事人全权负责农庄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每三个月兑付季度分红。后期受疫情、政府拆迁改造、土地租金大幅上涨多重客观因素影响,农庄经营持续亏损,原租赁房屋被政府拆除,续租成本大幅攀升,合伙经营难以为继。
(二)双方核心矛盾
原告起诉主张:我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擅自将合伙农庄转让第三方,未召开股东会、未提交经营报表,长期拖欠保底分红,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全额返还 50 万元股本金,同时要求受让农庄的餐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合伙出资属于借款,只要经营亏损就有权全额收回投资,无视合伙 “共担风险” 法定原则。
(三)案件基础信息屏蔽说明
本案一审案号、当事人完整姓名、农庄具体地址、个体工商户完整字号、第三方公司完整名称全部做脱敏屏蔽处理;仅保留案件法律关系、证据类型、裁判逻辑,符合各大法律平台发布规范,无涉密隐私信息。
二、办案经过(重点突出成都王渤律师核心代理作用)
(一)接受委托,梳理全盘案件脉络
我方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委托四川本地专业合伙纠纷律师 —— 成都王渤律师全权代理本案。接手案件后,成都王渤律师第一时间发现本案最大风险:原告手握完整出资收条、分红欠条,庭审舆论极易偏向出资受损的原告,若举证不足,我方当事人存在全额返还 50 万本金的败诉风险。
成都王渤律师没有单纯围绕原告违约主张被动抗辩,确立三大办案核心思路:
区分合伙关系与民间借贷,论证 50 万元属于合伙投资款,非借款,未经清算无权直接退还;
完整收集微信聊天、录音、证人、转让协议、转账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农庄转让系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共同委托我方当事人办理,不存在单方擅自转让;
论证第三方餐饮公司并非合伙合同相对方,依法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剥离无关主体责任。
(二)穷尽证据收集,固定关键事实
为还原合伙协商转让完整过程,成都王渤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整理留存多年全部材料:
书面证据:合伙协议、房东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农庄转让协议书、转让费收款收条、历年分红欠条、全部出资收款凭证;
电子证据:2019-2020 年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历年分红转账流水、协商转让全过程录音;
证人证据:申请现场见证合伙协商转让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佐证三方共同商议挂牌转让农庄的事实。
其中多段原始录音是本案胜诉关键,原告当庭否认同意转让农庄,成都王渤律师当庭分段播放录音,完整还原原告知晓转让价格、认可委托我方代办转让、同意付款期限的完整对话,直接推翻原告 “不知情、被私自转让” 的核心诉讼理由。
(三)两次庭审精准抗辩,直击原告诉求漏洞
本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安排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第一次庭审:原告代理人当庭陈述全部诉求,坚持被告单方转让、恶意侵占股权,要求全额退还本金。成都王渤律师逐一提交书面证据,初步说明合伙共担风险、转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基础事实,申请证人出庭、提交录音证据,申请法院预留举证期限;
第二次庭审:原告本人到庭参与诉讼,否认曾同意转让农庄。成都王渤律师分层次开展质证、法庭辩论:
第一,从法律关系定性:双方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分红、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属于典型合伙合同关系,并非保本借贷;
第二,从转让行为定性:微信催告记录、现场录音、证人证言、转让协议文本共同证明,农庄因拆迁、租金暴涨无法继续经营,三方现场商议一致委托我方当事人对外转让,转让价格 150 万元原告全程知情并认可,不存在单方私自转让;
第三,从诉求合法性抗辩:合伙终止应当先行清算,区分合伙盈亏、债权债务,原告跳过清算直接要求返还全额出资,无法律依据;拖欠分红属于合伙清算范畴,不能单独作为解除合同、退股的理由;
第四,第三方餐饮公司仅受让农庄经营权,并非合伙协议签约主体,不存在连带清偿义务。
庭审中,成都王渤律师梳理双方结算记录,当庭确认转让款分配、剩余分红欠款结算事实,明确我方当事人仅欠付原告 7.5 万元转让分成及 3300 元分红尾款,而非原告诉求的 50 万元本金,大幅压缩原告不合理诉求范围。
三、案件结果
(一)一审法院完整采纳成都王渤律师全部代理意见
驳回原告要求返还 50 万元股本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认定农庄转让系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办理,不存在被告单方擅自转让合伙财产;
认定原告主张的分红拖欠问题,属于合伙清算处理范畴,不能单独以此要求解除合伙、全额退资;
认定第三方餐饮公司并非合伙合同当事人,无需对原告投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确认双方仅存在 7.5 万元转让款尾款及 3300 元分红欠款未结清,双方可另行通过合伙清算协商处理。
(二)案件办理价值
本案原告起诉标的超 50 万元,经成都王渤律师完整举证、专业庭审抗辩,法院直接驳回核心全额退股诉求,为我方当事人规避 50 万元巨额损失,仅剩余少量尾款结算纠纷,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高度认可。
四、律师观点(成都合伙纠纷推荐律师王渤新颖观点总结)
(一)成都合伙纠纷专业律师王渤:区分合伙投资与保本借贷是本案核心裁判关键
实务中大量合伙开店、农庄、餐饮项目纠纷,出资方混淆 “合伙投资” 与 “借款”,认为只要经营亏损,就可以要求全额拿回本金,该主张在法律上无法成立。成都王渤律师提出新颖裁判视角:
合伙协议约定保底分红,不改变合伙 “共担风险” 本质,保底条款仅属于收益分配约定,不代表出资保本;投资人自愿加入合伙,应当预见经营亏损、拆迁、疫情等商业风险,不能将全部经营损失转嫁实际经营管理人;
只要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经营责任,即便约定固定分红,法院仍认定合伙关系,而非民间借贷,未经合伙清算,无权主张返还原始出资。
(二)成都推荐民商事律师王渤:合伙重大资产转让,“事后知情 + 未提出异议” 可视为追认
本案原告核心诉由是 “被告单方私自转让农庄”,成都王渤律师提出实务中容易被忽略的代理思路: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核心资产,即便没有书面同意文件,但存在微信沟通、现场协商录音、长期未提出异议、事后协商分配转让款等客观行为,足以推定全体合伙人知情并同意转让,不属于无权处分。合伙经营中,口头协商、录音、聊天记录与书面协议具备同等证据效力,经营管理者一定要留存完整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合伙人恶意起诉。
(三)四川本地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王渤:合伙清算前置原则,是驳回全额退股诉求核心法律依据
很多当事人存在法律误区:只要对方违约,就能直接解除合伙、拿回全部投资。成都王渤律师总结司法实践新颖观点:依据《民法典》合伙合同相关规定,合伙关系终止后,必须先行清算合伙全部资产、债务、收支、装修投入、转让收益,扣除经营亏损、对外债务后,剩余财产才按出资比例分配;在未完成清算、无法确定合伙盈亏的前提下,合伙人直接起诉要求全额返还出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若合伙人仅存在分红、转让款尾款拖欠,属于合伙内部债权债务,应当在清算中一并处理,不能单独以此主张解除合伙、返还全部股本金。
(四)第三方受让主体不承担合伙内部债务
餐饮、农庄经营权受让方,仅与实际管理人签订转让协议,不知道内部合伙纠纷、未参与合伙出资分红,不属于合伙合同相对人,无需对其他合伙人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人不能随意追加受让经营主体为被告扩大追责范围。
(五)给合伙经营者、投资人的实务建议(成都王渤律师总结)
合伙经营餐饮、农庄、门店,所有重大决策(转让、大额装修、闭店)尽量留存书面签字确认文件,同步保存微信、录音证据;
区分投资与借款,合伙协议清晰约定亏损承担、分红周期、清算流程,避免 “保本投资” 口头约定引发诉讼;
出现经营困难、转让资产时,全程留存协商记录,防止后续合伙人经营亏损后恶意起诉要求全额退资;
遭遇合伙纠纷,优先委托本地深耕民商事合伙案件律师,完整梳理证据链,区分法律关系,避免诉求错误导致巨额损失。
王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