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盛某于2019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2022年7月5日,盛某在公司场地搬运货物时受伤,住院两个半月,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后复查。2022年12月13日,该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2月28日,经鉴定为伤残七级。出院后盛某继续在某公司上班,至2023年7月被调至某公司母公司工作。2025年4月20日,盛某从母公司离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某公司一直未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盛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王渤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庭审中,盛某撤回了鉴定费三百元及鉴定检查费四百余元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具体金额;二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具体金额。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某公司认可未支付该费用,但对计算基数和金额存在争议,且盛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需依法按比例计算。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某公司主张已支付但未能提供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对盛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提出异议,主张为四千五百元,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盛某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七级伤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盛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七千六百余元为基数,按七级伤残26个月的标准计算80%。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结合出院医嘱建议,酌情支持三个半月,因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及工资标准,采信盛某提交的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四千六百余元的证据。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盛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五万九千余元;某公司支付盛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万六千余元。
【律师价值】
王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用人单位否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且拒不提供流水的困境,王律师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了受伤前12个月的银行交易明细,成功锁定四千六百余元的真实工资标准,扭转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局面。同时,王律师精准把握工伤赔偿计算规则,针对当事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特殊情况,准确适用递减比例,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仲裁委的全面支持。
王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