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申请人某乙入职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担任全科医师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7年10月,约定底薪两千余元加绩效。工作期间,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某乙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常规岗位培训与业务学习,双方签订了《进修协议》等文件,约定某乙在每次培训结束后需为单位服务三年,若违约需缴纳一万元违约金及赔偿相关费用。后某乙于2024年7月提出辞职。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乙支付服务期违约金1.8万余元。某乙委托王渤律师代理本案,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培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第二,申请人主张的培训费用是否包含合法有效的专项培训费用,其将进修期间的工资和绩效计入培训成本是否合法;第三,双方协议中额外约定的一万元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王渤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首先,案涉培训仅为常规业务学习,并非由专业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能显著提升专业技能的专项技术培训;其次,用人单位在进修期间支付的工资和绩效属于法定义务,绝非为劳动者付出的“培训成本”,且申请人未能提供支付专项培训费用的合法凭证;最后,协议中约定的一万元违约金脱离了实际培训费用的限制,属于违法设定的惩罚性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案涉培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特征。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进修绩效,仲裁委指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外出进修就免除这一义务,申请人将其计入培训成本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部仲裁请求。某乙在王渤律师的代理下取得本案胜诉。
【律师价值】
王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用人单位主张的高额违约金,王渤律师敏锐捕捉到案涉培训性质与法定“专业技术培训”的本质区别,从培训主体、内容及目的三个维度进行精准拆解。同时,他巧妙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直击对方未能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凭证的软肋,并依法主张惩罚性违约金条款无效。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说服仲裁庭,不仅为当事人免除了不合理的赔偿,更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王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