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张某于2023年3月20日入职原告某公司担任厨工,工作期间尽职尽责。2023年5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5年5月21日,月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两千余元发放,且工资中包含每周一天加班工资。2023年9月22日,某公司以张某在上班时间与员工发生争执产生肢体冲突、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通知于同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某公司克扣工资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令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八千余元。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无需支付上述款项。张某在王渤律师的代理下积极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即入职至签订合同期间的法律责任;第二,某公司是否已经足额支付了张某在法定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双方对加班事实及工资构成存在分歧;第三,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与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千三百余元。关于加班工资,结合打卡记录等证据,认定张某存在休息日加班事实,某公司主张已足额支付证据不足,应支付加班工资差额一千五百余元。关于赔偿金,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张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两千六百余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五千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限期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诉求,王渤律师精准梳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考勤记录与工资流水,巧妙运用证据规则,成功证明张某的加班事实及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违法情形。同时,针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基数,王渤律师据理力争,纠正了公司企图压低计算标准的错误主张,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全面胜诉的良好效果。
王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