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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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人上班头晕回宿舍后离世,一审认定视同工伤,二审成都王渤律师代理政府终审撤销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发布者:王渤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52人看过 举报

2026-07-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工程用工与事发完整经过

本地建材企业承接产业园厂房施工项目,将门窗安装工程违法转包给无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包工头。死者受包工头雇佣,在工地从事门窗安装作业,工地统一作息:早 7:30-11:30、下午 13:00-17:30。事发当日上午 8:30,死者在施工现场爬楼作业过程中,告知包工头头晕不适,经许可后返回工地生活区宿舍休息。当日 17:44,死者独自前往生活区厕所,随即晕倒在地,工友紧急送医救治。入院诊断为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肝硬化、高血压等,送医后不足 48 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明确死因:冠心病基础上,肝硬化并发上消化道出血引发循环衰竭死亡。

(二)工伤认定、复议、一审全流程争议

死者家属向辖区人社局申请工亡认定,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死者视同工伤。建材企业不服,提出核心抗辩:仅头晕不属于法定 “突发疾病”;真正发病地点为生活区厕所,脱离工作岗位;上午不适与傍晚晕倒间隔近 10 小时,病程不具备连续性,不符合视同工伤要件。企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成都王渤律师接受区政府委托,全程代理本次复议应诉。复议机关审查后维持工伤认定结论。建材企业继续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人社局、区政府观点,驳回企业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死者构成视同工伤。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王渤律师继续作为区政府二审代理人出庭应诉。

二、办案经过(重点突出成都王渤律师核心办案策略与庭审工作)

(一)一审复盘:梳理一审裁判漏洞,锁定二审改判突破口

接受二审委托后,成都王渤律师全面复盘一审卷宗、工伤认定全部调查材料,精准发现人社局工伤认定存在根本性证据缺陷,也是一审法院裁判核心瑕疵:

  1. 人社局仅依据死者上午头晕这一单一症状直接认定 “工作岗位突发危重疾病”,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头晕与最终大出血死亡存在直接、即时的危重关联性

  2. 行政机关片面将工地宿舍、厕所认定为工作岗位合理延伸,未区分 “轻微不适休息” 与 “当场突发危重疾病” 的法律边界;

  3. 割裂《工伤保险条例》中 “突发疾病” 的法定内涵,对法条作出无限制扩大解释,违背立法原意。

成都王渤律师系统检索全国同类再审、二审改判类参考判例,整理同类案件裁判口径,形成完整二审代理思路,明确本案核心抗辩主线:视同工伤条款中的 “突发疾病” 必须具备不可预见性、危重性、紧急就医必要性,单纯头晕不当然等同于法定突发疾病,行政机关应当举证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举证缺失、事实不清。

(二)二审庭审核心举证与辩论(成都王渤律师关键代理动作)

  1. 拆解法律定义,纠正一审片面理解庭审中,成都王渤律师当庭向合议庭阐释法条内核:《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旨在保护当场突发危重急症、随时危及生命的情形,并非职工任何轻微身体不适都可直接认定突发疾病。普通头晕存在疲劳、低血糖、高血压等多种诱因,不能直接推定是致命大出血的急性发作。

  2. 直击行政机关举证短板律师重点指出:人社局作出视同工伤决定,应当举证证明死者 8 点 30 分的头晕属于具备危重、紧急特征的突发疾病,且该症状直接诱发后续大出血休克死亡;但全案卷宗无医学佐证、医生证言、病情关联性鉴定等证据支撑,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符合行政行为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

  3. 区分工作岗位合理延伸的适用边界针对一审 “宿舍属于岗位延伸” 观点,成都王渤律师提出区分标准:若当场突发危重疾病、无法行动,就近短暂休息等待送医,才可认定岗位延伸;本案死者仅头晕、自主步行回宿舍,长达近 10 小时无明显加重症状,直至傍晚如厕才晕倒,病程存在明显割裂,不能笼统认定全程属于工作岗位范畴。

  4. 结合同类权威判例统一裁判尺度律师当庭提交全国优秀参考案例,同类案件法院明确:不得无限扩大视同工伤适用范围,仅轻微不适离岗休息后长时间发病死亡,在无因果关系证据支撑时,不应认定视同工伤,请求二审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三)成都王渤律师办案专业优势

  1. 深耕四川工伤行政诉讼,精通《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与成都两级法院行政审判裁判标准,熟悉人社局、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流程;

  2. 擅长拆解 “突发疾病 48 小时视同工伤” 疑难案件,精准区分轻症不适与法定危重突发疾病的法律边界;

  3. 熟练运用行政诉讼举证规则,精准抓住行政机关证据缺失、事实认定瑕疵作为核心胜诉突破口;

  4. 全流程跟进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全阶段,完整梳理证据链、法律逻辑与同类判例,形成闭环代理意见。

三、案件结果

(一)二审终审改判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成都王渤律师二审代理意见,作出终审改判:

  1. 撤销原审一审全部判决;

  2. 撤销人社局原《认定工伤决定书》;

  3. 撤销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4. 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死者死亡重新开展工伤认定调查;

  5.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人社局承担。

(二)法院核心改判裁判观点

  1.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突发疾病” 需具备不可预见、危重、紧急抢救的特征,行政机关仅依据死者头晕症状直接认定突发疾病,未举证证明该症状与致命大出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

  3. 原复议决定维持错误工伤认定,一并予以撤销,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全面调查取证后作出认定。

(三)案件行业价值

  1. 本案成为成都地区工地职工上班轻微不适、离岗休息后长时间发病死亡类工伤纠纷标杆改判案例,统一本地法院对 “突发疾病” 认定尺度;

  2. 明确人社局作出视同工伤认定的完整举证义务,行政机关不能仅凭职工自述头晕直接认定工亡;

  3. 厘清建筑企业违法转包用工、岗位延伸、轻症与危重疾病区分三大实务难点,为建筑企业、劳动者、行政机关提供清晰裁判指引。

四、律师观点(成都王渤律师新颖实务裁判观点总结)

(一)新颖观点一:单纯头晕、乏力等轻微不适≠法定 “突发疾病”

大量行政机关、一审法院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上班期间出现身体不舒服,后续 48 小时内死亡一律视同工伤。成都王渤律师提出核心实务观点:法条中的 “突发疾病” 有法定限度,必须是急性、危重、有即时生命危险的急症;头晕、疲惫等轻症诱因多元,不能直接等同于致命内脏出血、心脑血管急症。行政机关必须提交医学证据,证明早期不适与最终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证据则不能认定视同工伤。

(二)新颖观点二:“工作岗位合理延伸” 不能无限扩大适用

成都王渤律师总结四川本地审判口径:工地宿舍、卫生间仅在当场危重发病、无法自主行动、短暂等待救援的前提下,才可视为工作岗位延伸。若职工尚能自主行走、自行离岗回宿舍,间隔数小时后才病情加重晕倒,中间存在长时间平稳期,疾病发展过程存在割裂,不能全程纳入工作岗位范围,行政机关笼统扩大解释缺乏法律依据。

(三)新颖观点三:工伤认定中行政机关承担核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多数企业误以为 “不认定工伤由企业举证”,但成都王渤律师厘清完整举证逻辑:

  1. 家属仅需提交基础用工、发病、死亡基础材料;

  2. 人社局作出视同工伤这一不利企业的行政决定,应当主动举证证明满足 “工作时间、岗位突发危重疾病、48 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全部要件;

  3. 人社局缺失疾病关联性医学证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诉讼阶段均可直接推翻工伤认定。

(四)新颖观点四:建筑转包用工≠企业必然承担工亡责任,认定前提是符合法定工伤情形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违法转包企业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条款适用前提是职工伤亡确实符合工伤 / 视同工伤法定条件成都王渤律师提示建筑企业:转包仅解决责任主体问题,不改变工伤构成要件;若职工发病情形本身不满足视同工伤标准,即便企业存在转包行为,也无需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五)面向两类人群实务法律指引

  1. 建筑施工企业维权指引企业收到工伤认定文书后,若职工仅轻微头晕、离岗休息许久后才晕倒死亡,可重点核查人社局是否提供病情因果关系医学证据;复议、诉讼阶段委托专业行政律师,从 “突发疾病危重性、病程连续性、行政机关举证瑕疵” 三点切入抗辩,存在撤销工伤认定、免除巨额工亡赔偿的空间。

  2. 务工劳动者维权指引职工在岗出现剧烈胸痛、大出血、剧烈眩晕等危重症状,务必第一时间现场就医,留存工友证言、现场监控、医院初次诊断记录;若仅轻微不适回宿舍,间隔数小时后病情恶化,工伤认定存在重大败诉风险,需完整留存全部医学因果证明材料。

律师推荐总结

成都王渤律师是成都地区处理工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推荐专业律师,长期代理区县级政府、人社局应对工伤认定纠纷,熟悉建筑工地转包用工、岗位发病视同工伤等疑难案件裁判规则,拥有一审败诉、二审成功改判撤销工伤认定的胜诉判例,擅长从行政程序、证据瑕疵、法律适用三个维度推翻错误工伤认定,能够为建筑企业、行政机关提供完整工伤纠纷解决方案。

王渤律师(13540359415)执业律所: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1201711389017执业年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行政、刑事辩护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1510120********17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行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