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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费用在交强险范围内能否优先予以赔付?

作者:李嘉辉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05次举报


目前司法实务中,非医保费用在交强险范围内能否优先予以赔付各地法院观点略有不同。本律师认为非医保费用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予以赔付的观点应当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1、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一份设他合同,根据民法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加以限制。

2、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国保监会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审批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但其效力低于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两者都没有规定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之内。 

3、符合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定,保险公司要举证证明尽到了对该格式免责条款的说明提示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

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来说,正如保监会反复强调的,交强险是非赢利性的保险项目,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够迅速获得赔偿,从而得到及时的救治。保险公司只赔付医保用药费用,拒赔非医保用药费用的做法,显然不能真正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也有悖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

上述观点仅为律师个人意见,个案需具体分析。


李嘉辉律师,曾就职于台州市某地工伤部门,对劳工纠纷的处理有丰富经验,现为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2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