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适用问题的简要分析
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尤为常见,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往往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存在,最充分的减少了侵权人的经济压力,同时保障了被侵权人的权益。本文对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与商业险一般格式条款中关于免责的部分暂不予以展开,仅就交强险适用部分问题进行一个简要的讨论与分析。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因交通事故引起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上述定义中,可以明显看出交强险适用的前提即是存在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什么,什么样的事故才能适用交强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交通事故下了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基本上来讲,只要是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发生的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基本属于交通事故的范围。这里难免会产生以下几个困惑:
1、在不考虑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是否所有交通事故都能直接适用交强险?
例:周某驾车与谢某的三轮车相撞,三轮车冲破路边隔离栏后又与停放在人行道的曹某车辆发生碰撞,至谢某10级伤残。关于曹某车辆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责任成为争议焦点(温州中院(2015)浙温民终字第331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无过错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及无责任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曹某车辆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辩。法院最后认定曹某车辆保险公司,不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则根据“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予以判决。
上述案例中涉及到保险赔偿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即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包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这里的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符合近因原则是交强险适用的重要条件之一。结合案例来看,事故发生时,曹某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没有发挥车辆运输、行驶功能,也不会对他人与车辆带来危险性,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发挥作用,不存在事故损害的原因力,不符合保险赔偿中的近因原则,且曹某车辆停放行为并无可责性,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畴。
2、车辆在道路交通以外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
例:装卸公司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仓库卸货时,不慎将员工碰伤。关于该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成为争议焦点。(2014杭余民初字第03245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之规定,装卸公司以此作为诉讼依据,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法院最后认定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该案中,事故发生地位于仓库之中,并非发生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之上,而是处于道路之外的区域。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关键在于车辆是否处于通行状态。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具有强烈的保障性,为了不对交强险制度的保障性造成损害,不应随意扩大对通行状态的解释。该案车辆作为特种作业车辆,在卸货时发生事故,车辆在卸货时属于作业状态,而非一般通行状态,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本文未涉及案件其他信息,仅就案件中的一点作简要分析与讨论,具体案件仍以实际为准。
参考案例:2013浙衢民终字第513号、2015浙温民终字第3241号、2018年浙07民终2443号、2018浙02民终837号、2014杭淳民初字第25号、2017浙06民终821号、2017浙02民终1865号、2017浙0681民初8006号、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11号、2015浙温民终字第3314号、《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保险公司对静止车辆不承担责任》——载《人民司法 案例》
李嘉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