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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新调整,没约定利息怎么处理?

作者:冯慧敏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93次举报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如果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如果超过该标准,则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同时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那么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怎么处理?

根据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是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现变更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同时请注意:如果借据有借款担保人,须明确注明是担保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担保人的,当出借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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