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女性客户咨询,她自己长期面对家庭暴力,遭受暴力的方式有语言恐吓,酒后暴力,或者精神施压,不仅她自己害怕,孩子也遭罪,但询问有什么证据证明时,通常说因为过于害怕忘记收集,或者也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现根据《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三十四条,提供一下收集家暴证据的方向,以供参考:
第三十四条 【涉家暴离婚】
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书面或者口头陈述、伤情照片、病历、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或者手机短信、对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仅能提供书面或者口头陈述、伤情照片、病历等证据,人民法院结合受伤地点、时间、常理等认为存在家庭暴力可能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未实施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在法庭审理时应当安排当事人处于合适的安全距离或者隔离开庭。必要时,应当安排法警到庭。
当事人确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而处于恐惧之中,申请以书面、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当事人以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现在的住址、联系方式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